1、临清市晟兴活性碳有限公司“1.27”火灾事故2010 年 1 月 27 日 2 时 10 分左右, 临清市晟兴活性碳有限公司发生火灾事故,造成 1 人死亡,1 人轻伤,直接经济损失 23 万元。临清市晟兴活性碳有限公司位于聊城市临清魏湾镇赵回村北侧,占地面积 3872.97 平方米, 私营独资企业, 注册资金五十万元, 公司职工 15 人,主要生产聚磷酸铵及水溶性聚磷酸铵、防火材料等。有 200 平方米生产车间(包括导热油炉房)1 个,聚磷酸铵生产设备三套,主要设备是聚合炉3 套流水线,反应釜 1 套,雷泵磨 1 套,离合机 1 套,电力设备 1 套及配套设施,有新上未用的压力锅炉 1 套。2
2、010 年 1 月 27 日 2 点 10 分左右,企业导热油炉房内,由于导热油炉顶部一管道连接处的高温导热油泄漏,引起火灾,当时负责油炉房油炉的烧火和生产车间烤箱的油温压力表监护的两名职工,1 人当场被烧死,另1 人因为靠近油炉房的门口,着火时及时逃脱,只受轻微烧伤。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是:发生火灾事故的导热油炉非正规厂家生产(没有提供任何的产品合格证明等有关资料) ,存在安全隐患;职工在值班期间睡觉,导致油温过高、压力过大,导热油泄漏与炉底燃烧的煤炭接触,引发火灾。事故发生的间接原因是:企业主体责任不落实,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未参加安全生产教育培训,不具备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安全生产规章制度不落实,对存在的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没有及时进行排查和治理;未按照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为从业人员无偿提供合格的劳动防护用品,从业人员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职工安全意识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