易燃物未清除动火事故发生时间:2002 年 2 月 4 日事故简要经过:上午 10:15,外包工郭俊队工人尹某和王某在没有确认施工环境是否存在危险,没有申报的情况下擅自在“巴拿加”轮第二桅房主甲板下方热工切割纵骨,引燃桅房内的油漆皮、编织袋和网兜。桅房内尚有两台移动式空压机和一台电焊机。幸好扑救及时,未造成严重后果。事故原因分析:1、该队工人尹某和王某违反“十不焊割”规定及“三级动火审批制度”,动火前未确认周围是否存在危险物质,未申请动火,是事故的直接原因。2、原安全员回家去了,该队负责人未安排人员替代,致使没有人申报动火,是事故的重要原因3、该队领班当天未主持召开班前会,未进行必要的“安全交底”也是事故的重要原因。4、安全员警惕性不高,未能及时发现事故隐患也是事故的原因。预防措施:1、各施工队要根据实际生产任务,安排好人力资源,要建立岗位替代制度,尤其是不能没有安全员。2、各车间、施工队要组织职工重新学习“十不焊割”规定,和“三级动火审批制度”, 强调施工人员在热工作业前必须确认周围是否存在可燃或易燃物质,施工队要申请动火并获得书面审批。3、各施工班组一定要每天召开班前会,对当天的工作进行“安全交底”。4、各生产车间要掌握危险区域并与安全部门进行沟通,确保标识。安全人员要加强对危险部位的管理(包括确认、标识、审批和检查监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