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黑龙江省某农场“411” 重大火灾事故一、事故概况及经过1991 年 4 月 11 日 11 时 30 分, 黑龙江省某农场 13 队更夫丁某违法烧荒,引起火灾,有关人员指挥灭火不当,造成 4 名职工和 3 名家属在灭火时死亡。4 月 11 日,某农场 13 队农业工人丁某在自己独户承包水稻 7.5 亩的基础上,为了扩大稻田耕作面积,便在独自承包的稻田地边南 3 米处点燃了荒草,风助火威,火势不断向四处蔓延,丁某已无法控制住火势,最后跑火,酿成灾害。为了扑灭荒火,13 队出动 64 人和 5 台轮式车扑火。其中 13 名快速扑火队员被派往二道河子渡槽南部,坚守住二道河子与麦地间最窄的荒沟地段,
2、砍掉柳条灌木丛,点烧隔离带,以火灭火。同时其他扑火队员按 35 人编为一组, 奋力扑打, 截住火头, 避免荒火向林中蔓延。余下和陆续上来的人由翟书记指挥,消灭草塘沟火,截住奔向 81021 部队人工落叶松散生林的火头。其中有 9 人为保护林木安全,跑至人工落叶松散生林缘,想借助林缘的便道打开一条防火隔离带。但由于草塘可燃物载量大、杂草高,火越烧越旺。不多时,风向变化,突然形成涡流,这 9 名同志被卷入林缘和林中,造成 4 名职工、2 名家属遭难,1 名家属重伤后抢救无效死亡,还有 2 人轻伤。过火面积约 5 公顷,其中草塘 4.8 公顷,人工落叶松散生林 0.15 公顷。二、事故原因及责任者的处理农工丁某违法擅自烧荒跑火, 这是事故的直接原因, 丁是直接责任者,移交黑龙江省绥化农垦区人民检察院依法处理。13 队党支部书记翟某对这次荒火事故负有领导责任, 给予行政记过处分。三、事故教训1.在森林防火期间,任何单位,任何人员都不准随意野外弄火,尤其在戒严期间,一律禁止野外弄火。2.严格执行安全防火规章制度,及时督促检查,堵塞漏洞,消除隐患,加强安全防火基础设施和设备的建设。3.坚持对职工和群众进行经常性的防火灭火知识宣传教育,普及消灭特殊火情的有效办法和必须掌握的常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