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七台河市北岗煤矿货场特大火灾爆炸事故一九九三年十二月二十二日十九时十分,七台河市北岗煤矿货场宿舍发生特大火灾爆炸事故,烧损房屋 116 平方米,炸死 10 人,炸伤 2 人,直接损失 9.000 元,间接损失额达成 16 万元。一、事故经过十二月二十二日十九时十分,该货场装卸队队长李公房与李公彪,朱玉田等人在其家中看电视,电视突然中断,电灯发红。李公房让朱玉田出去看看,朱返回说后边房着火了,四人随后去救火,约 10 分钟后,发生爆炸,当场炸死 9 人,炸伤 2 人,因 1 人抢救无效死亡。二、事故原因经现场勘查认定,这起火灾爆炸事故是因由于更夫火坑用火过量,引燃炕上木板、行李等易燃物后,燃烧到
2、房子顶端,更夫脱岗未及时发现扑救,导致火势蔓延,将室内存放的火药雷管引爆,而发生的特大火灾爆炸事故。三、事故责任1、直接责任者李公彪(已死亡) ,当晚脱岗,身为更夫没有尽职尽责,更为严重的是,在室内存放火药雷管,平时隐瞒雷管火药数量,导致发生火灾后又引起爆炸。发现起火时又没及时告诉别人室内有火药,以致造成10 死 1 伤的重大恶果,系属直接责任者。2、装卸队长李公房,去年发现更夫手中存在剩余火药没及时上缴返库放任自流,更没有对更夫进行有关火药管理及安全常识教育,导致爆炸事故发生,对事故负有直接的领导责任。3、货场主任岳彩杰,严重忽视安全工作,没有制定爆炸物品管理和使用制度,无专人负责,无专用库
3、房。并对装卸队的安全防火,使用爆炸物品情况检查不细,负间接领导责任。4、保卫科长张长海,干事徐永波,货场保干杨希明,对货场的安全防火工作,使用爆炸物品监督不利,负有监督不利的责任。5、副矿长杜世安,不重视安全保卫工作,不组织保卫人员进行安全检查,对事故隐患和苗头没引起足够的重视,负主管领导责任。6、矿长邹吉华,身为法人代表,忽视安全,对火药只管批,不管用,致使发生特大亡人事故,负主要领导责任。四、处理意见1、对矿长邹吉华(正处级) ,罚款 200 元,建议组织部门给予行政记过处分;2、对副矿长杜世安(副处级) ,罚款 200 元,建议组织部门给予记大过处分;3、保卫科长张长海,保干徐永波、杨希明每人被处以 200 元罚款;4、对货场主任岳彩杰,罚款 200 元,行政拘留 15 天,建议该矿撤销其主任职务;5、对装卸队长李公房,依照刑法一百一十五条之规定,构成违反爆炸物品管理规定造成重大事故、 特别严重损失罪,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6、对北岗煤矿款 5,400 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