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黑龙江省鹤岗矿务局多种经营总公司南山公司一井“57”特大火灾事故2001 年 5 月 7 日 23 时 45 分, 黑龙江省鹤岗矿务局多种经营总公司南山公司一井(个体承包)发生一起特大火灾事故,造成 54 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 660.2 万元。一、事故经过5 月 8 日 0 时,该矿当班副井长曹开廉从老主井入井,0 时 10 分,走到主井车场时发现有烟,意识到井下着火,迅速带领在附近的 18 名工人从老副井升井,并立即向矿调度作了汇报。当时井下共有 87 人,其中有33 人陆续升井,其他 54 人下落不明。事故发生后,鹤岗矿务局成立了抢险救灾指挥部,积极组织了抢救。因井下火势难以控制,且连续
2、发生爆炸,严重危胁救灾人员安全,5 月 15日, 有关领导和专家与抢险救灾指挥部共同研究制定了“封闭井口, 控制火势,打钻充填灭火”的灭火方案。经调查核实,事故发生的时间为 2001 年 5 月 7 日 23 时 45 分。认定事故发生地点在井下+132 米标高平巷入风段 38#密闭前交岔口至距新副井井底 20 米之间。二、事故原因分析经调查分析认定这是一起责任事故。(1)矿井“一通三防”工作不落实,疏于对防灭火的管理。井下+132 米标高平巷 38#密闭内火区长期漏风,平巷见煤段长期处于氧化状态,没有采取及时有效的防自然发火的措施,致使平巷内煤层自然发火,并引发矿井火灾。(2)矿务局安全生产
3、责任制不落实。原煤炭工业部和原国家煤炭工业局明确规定,矿办小井安全生产必须纳入大矿统一管理,矿务局长是矿办小井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者,但该矿务局在矿办小井的安全管理上没有明确各级干部和业务处室职责分工,对矿办小井的安全管理失控。(3)矿务局多种经营总公司对矿办小井安全管理降低标准,以包代管,将小井转包给个人,致使该小井违章生产,在被责令停产整顿后又擅自开工,埋下了事故隐患。(4)矿井不具备安全生产基本条件。采用非正规采煤方法,采区通风系统不合理;火区密闭不严,导致长期漏风;工作面单出口,发生事故时人员无法安全撤出;矿井无备用主扇;单回路供电;未铺设完整的灌浆灭火供水管路;工人未佩带自救器。摘自中国安全生产年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