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株洲市“1216”特大火灾事故调查报告1997 年 12 月 16 日晚 11 时 30 分, 我省株洲市芦凇区锦云摩托车城发生特大火灾事故。这次火灾共烧毁摊位和门面 57 个、各种摩托车 488 辆及一批摩托车配件,致使 95 户 200 多名居民受灾,一男子在脱离险区时跳楼身亡,一居民烟熏中毒,9 名消防官兵在扑火过程中负伤,火灾直接经济损失 765.6 万余元。事故发生后,省委、省政府组织省公安厅、省消防总队等省直有关部门领导立即赶到现场调查和指导灭火工作,株洲市委、市政府主要领导也组织公安、消防等部门负责人及时赶到现场。在省、市的共同努力下,经过 3 个多小时的奋力抢救将大火扑灭。为了
2、认真调查处理这次事故,省政府组成了由副省长唐之享为组长,省政府副秘书长程咏斌为副组长,省政府办公厅、省监察厅、省公安厅、省劳动厅、省消防总队、省检察院负责人为成员的“1216”特大火灾事故调查组,调查组在监察部、公安部、劳动部的指导下,在省委常委、常务副省长周伯华和副省长唐之享的直接领导下, 在株洲市有关部门调查的基础上, 前后经过 4 个多月周密细致地调查,并经国家有关权威机构鉴定,目前已经查清这场特大火灾事故的原因,对有关责任人员的处理意见已经省监察厅厅长办公会议研究、省政府常务会议同意。现将有关调查处理的情况报告如下:一、火灾发生单位及其消防安全工作的基本情况株洲市锦云摩托车城由株洲锦云
3、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锦云房产公司)开发建设,株洲市云田建筑总公司所属云田建设公司承建。锦云房产公司和云田建筑总公司均由湖南锦云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即原锦云集团公司,1997 年 5 月经省体改委批准改制组建)控股,黄根深任锦云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总经理和法定代表人及锦云房产公司法定代表人,1997 年 5 月后,锦云房产公司由其原法定代表人周再明承包经营。开发建设锦云摩托车城是原郊区 10 个重点扶持的建设项目之一,区政府成立了由分管三产业的唐宇林副区长牵头,锦云集团公司总经理黄根深和区有关部门负责人及周再明为成员的领导小组,负责协调和解决开发建设中出现的问题。 1997 年 8 月
4、 1 日, 株洲市城市区划调整后, 郊区撤销,锦云摩托车城划归芦凇区。锦云摩托车城于 1995 年 12 月动工兴建,1997 年 1 月竣工,该大楼属二级钢混结构,共 8 层,其中地下 1 层,地上 7 层,高 23.4 米,总建筑面积 16300 余平方米,总投资 927 万余元,负 1 楼为农贸市场,1 楼为摩托车配件经营门面,2 楼为摩托车整车市场,3 至 7 楼为商住楼。1997 年4 月 28 日正式开业营运。1996 年 10 月 1 日,锦云房产公司将摩托车城承包给凌海武,由凌负责摩托车城物业管理及招商售楼,合同期至 1997 年12 月 30 日。在建设过程中,建设和承建单位
5、未按市消防部门 1996 年 7 月下发的审核意见进行施工,擅自取消、减少或变更配套消防设施:一是取消了消防水池、室内消火栓水泵、屋顶消防水箱、临街室外消火栓(1 具)及 4 至 7层每单元室内消火栓及室内消火栓管网的水泵接合器等消防设施;二是负1 楼、2 楼共减少室内消火栓 10 具,1、2 楼中间敞开楼梯间未设置防火卷帘,所有楼梯间入口无防火门;三是公共出口处未设计应急照明、疏散标志,每层楼配电盘以及每单元的总连线未设置漏电动作报警器。仅剩的 1具北侧天桥下室外消火栓,水压水量也不能满足规范要求。摩托车城主体工程竣工后,在未经市消防部门验收合格、未申请室内装修设计审查的情况下,擅自装修营业
6、,出售商住房。市消防支队在得知摩托车城正式营运后,未采取措施督促其进行消防验收和隐患整改;原郊区政府明知有关部门在开业庆典筹备会上提出摩托车城未经过消防验收的情况下,没有督促进行消防验收,就匆匆同意开业。锦云摩托车城正式投入使用后,安全管理混乱,既无消防安全责任人,又无消防安全制度。1997 年 9 月底大楼取消夜间值班,将室内消火栓箱里的水枪和水带收至仓库,并在负 1 楼农贸市场的室外消火栓前加装闸阀,部分门面内私拉乱接电源,使用大功率电暖器、电水壶、电饭煲等电器,未经批准经营瓶装喷漆、机油等易燃易爆物品等,大楼到处存在火灾隐患。二、“1216”事故发生经过及扑救情况1997 年 12 月 16 日,摩托车城 1 楼 59#2 门面店主梁红玉与其聘请的帮工苏月秋用自购的 l 台功率 1200W 三管石英增湿卤素电暖器在店内取暖,下午 5 时 40 分左右,两人未切断取暖器电源同时离店。当晚 23 时 40分左右,建宁信用社工地的材料值班员游克勤等人相继发现摩托车城59#2 门面起火。23 时 46 分,株洲市消防支队接到过路行人的报警,4分钟后第一批消防车赶到现场,并先后调动 3 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