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关于柳州市“919”特大火灾事故的批复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你区关于广西柳州市白云食品批发市场“919”特大火灾事故的调查报告(桂政报1998143 号,以下简称报告)收悉。经商有关部门,现批复如下:一、1997 年 9 月 19 日,你区柳州市白云食品批发市场发生特大火灾事故,直接经济损失 1900 万元,受灾业主 271 户。造成不良社会影响。事故发生后,你区人民政府组织事故调查组,对事故进行了调查。这起事故的调查工作符合特别重大事故调查程序暂行规定(国务院令第 34 号)的有关规定。二、同意报告对事故原因和性质的分析。事故的直接原因是:白云市场楼配电线路 38 号、42 号和 43 号
2、摊位的进户线连接处,因接触不良过热,导致局部绝缘失效,产生对地放电火花,引燃可燃物造成火灾。这是一起责任事故。三、同意对事故有关责任人员的处理意见。请按干部管理权限落实有关责任人员的行政处分决定;有关责任人员的党纪处理,请按照党纪有关规定办理;应由司法机关处理的有关责任人员,请司法机关依法处理。请公开宣布调查处理结果,并将落实情况报国家经贸委备案。四、请认真吸取事故教训,加强消防安全管理和监督,防止发生同类事故,确保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一九九八年十一月三十日关于对广西壮族自治区监察厅关于广西柳州市白云食品批发市场“919”特大火灾事故调查情况及责任人员处理意见的请示的批复(监办
3、函执字199862 号)广西壮族自治区监察厅:你们关于广西柳州市白云食品批发市场“919”特大火灾事故调查情况及责任人员处理意见的请示收悉。经监察部 1998 年第 28 次部长办公会议研究,同意你们提出的对事故责任人员的处理意见。对责任人员的党纪处理,按照党纪有关规定办理。请你们将处理决定和有关材料报监察部备案(材料请径寄执法监察司)。监察部办公厅一九九八年十月十五日关于广西柳州市白云食品批发市场“919”特大火灾事故的调查报告(桂政报1998143 号)国务院:1997 年 9 月 19 日,我区柳州市白云食品批发市场发生了一起特大火灾事故,直接经济损失达 1900 万元。事故发生后,柳州
4、市党委、政府采取了各种措施进行抢救,并积极做好事故的善后处理工作。自治区人民政府派出了事故调查组到柳州进行调查了解,并根据调查结果对造成这次事故的直接和间接责任人提出了处理意见。现将这次特大事故的调查情况汇报如下:一、事故经过1997 年 9 月 19 日, 我区柳州市白云食品批发市场(以下简称白云市场)发生一起特大火灾。当日凌晨 2 时 40 分许,正在市场前大门值班的保安员韦咸成发现市场内一楼入口处的 38#摊位门面内西南面隔墙中间离地面高约 2.3 米处,有兰色电弧闪光,并听到电打火声,感觉情况有异,立即跑到离现场约 20 米远的值班室,向白云工商所值班的副所长李雄报告。约 3 分钟后,
5、韦咸成跑回现场,只见门面内已起火,考虑仅自己一人救不了火,于是又跑上市场二楼找值班的另外两名保安员。在呼叫和敲门均无人作出及时答应的情况下,韦咸成回到一楼起火处,在李雄的指挥下,用一干粉灭火器将门面玻璃砸烂,冲进门面后打开灭火器进行扑火,但是灭火器喷不出药粉,而后闻讯赶来的保安员欧谭敏、梁钧雄先后递给韦咸成一个灭火器和一条接在市场内消防栓上的消防水带,韦喷完灭火器后,又用消防水带进行灭火。但由于水带上没有水枪,喷出的水不足一米远,起不到应有的灭火效果,再加上当时正刮着较大的西北风,火势越来越大,与 38#摊位相邻的39#、 42#、 43#等三家门面相继起火。 约 2 时 50 分, 李雄才用
6、手机拨打“119”电话报警。2 时 51 分,柳州市公安消防支队接到报警电话,立即调动鱼峰消防中队前住扑救。鱼峰消防中队第一次出动两辆消防车于 2 时 55 分赶到事故现场。这时大火已从 38#门面烧至中央天井处,着火面积已扩大到700 平方米左右。消防人员到达后,立即进行灭火并向消防支队报告要求增援。柳州市公安消防支队在这次灭火过程中先后调集了 5 个消防中队和7 个企业专职消防队, 共 32 辆消防车和 290 名消防官兵及企业消防队员投入灭火战斗。由于各门面之间以网眼约为 43 厘米的铁栅网相隔,卷闸门封闭,所形成的过火暗道大大降低了消防水枪的扑火效率。加上市场中央的天井起着抽风作用,以及当时的西北风助燃,火苗通过中央天井,从市场一楼先后窜烧 3 楼和 2 楼,然后向四周蔓延,火区迅速扩张,灭火工作十分艰难。虽然在 4 时 55 分控制了火势,6 时 30 分将火扑灭,但火灾过火面积已达 13900 平方米,占市场建筑总面积的 94%,市场大楼内 1、2、3 楼绝大部分商品、设备化为灰烬。直接经济损失 1900 万元。火灾发生的当时,柳州市委常委、政法委书记黄桂清、柳州市人民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