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吉林中百商厦火灾事故一、基本情况2004 年 2 月 15 日 11 时许,吉林省吉林市中百商厦发生特大火灾,大火于当日 1530 时被扑灭。火灾造成 54 人死亡,70 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426 万元。中百商厦隶属市商业委员会,属国有商业企业,1995 年投入使用,建筑面积 4328 平方米,耐火等级为二级。商厦一层(含回廊)经营五金、百货,二层经营服装、布匹,三层为浴池,四层为舞厅和台球厅,由 146 家个体商户承租经营。经国务院调查组技术专家组勘察确定,火灾系中百商厦伟业电器行雇工于洪新,于当日 9 时许向 3 号库房送包装纸板时,将嘴上叼着的香烟掉落在仓库中,引燃地面上的纸屑纸板等可
2、燃物引发的。二、灭火救援过程2 月 15 日 11 时许, 中百商厦浴池锅炉工李铁男发现毗邻中百商厦北墙搭建的 3 号仓库有烟冒出,找来该库房的租用人中百商厦伟业电器行雇工于洪新打开仓库,发现库内着火,即进行扑救,但未能控制火势。据吉林市消防调度指挥中心电脑记录,直到 11 时 28 分,消防支队才接到路过商厦的吉林市勘测设计院员工吕焱华用手机报警。支队立即命令市区所有 11个消防执勤中队和支队机关全体官兵以及吉化集团公司消防支队赶赴火场,并同时报告市公安局指挥中心和 120 急救中心。经各方全力奋战,于15 时 30 分将火灾彻底扑灭,抢救被困群众 190 人(其中未受伤 66 人) 。火灾
3、共造成 54 人死亡,70 人受伤,过火建筑面积 2040 平方米,直接财产损失 426 万余元。火灾发生后,省委、省政府领导及省公安厅、卫生厅、经贸委、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省消防总队领导都赶赴吉林市,对现场灭火救援、伤员救治、社会稳定、事故调查及善后处理等工作进行研究、指导和部署。吉林市委、市政府积极组织灭火救援及善后处理工作。组织了有 200 名干部参加的 8 个专门工作组,及时处理遇难者尸体,并对受伤人员提供了最好救治服务。截止 4 月 28 日,70 名住院伤者已治愈出院 54 人,特别是当时的14 名重伤者均得到有效缓解并转入正常治疗,未新增死亡人数。商厦内140 家经营业户已有 1
4、33 家与中百商厦签订了协议,待商厦修复后重新进入经营,其余几户已转迁其他商场经营。三、存在的问题中百商厦:一是没有按照消防法规定和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公安部令第 61 号)要求,认真落实自身消防安全责任制,消防安全法律责任主体意识不强,没有依法履行消防安全管理职责。火灾发生后,没有及时报警,也没有在第一时间组织人员疏散。二是没有认真履行消防法第十四条明确的组织防火检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等消防安全职责。对于当地公安消防部门查出的违章搭建仓房等火灾隐患,没有按要求拆除。三是没有按照消防法有关规定,认真组织开展对从业人员的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和培训,员工消防法制观念淡薄,消防
5、安全意识较差,缺乏防火、灭火常识和自防自救基本技能,致使符合规范标准的消防设施配备没有充分发挥作用。四是虽有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但没按消防法规定组织开展灭火和应急疏散演练。公安消防部门:一是督促整改不到位。该商厦和其仓房相通的 10 扇窗户有 4 扇尚未封堵,当地公安消防部门进行复查时,因仓库内货物遮挡没能发现,检查不细。二是对依法履行消防安全监督职责、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等检查指导不力。三是当地公安消防部门文书档案资料管理不规范,基础工作薄弱。四、经验教训一是推进全社会牢固树立消防安全责任主体意识的工作力度不够。没有广泛深入和扎实有效地开展消防法 、 吉林省消防条例和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
6、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的宣传贯彻工作,致使有些消防安全管理责任在有些地方不明晰、不落实。二是整合社会资源不够,推进消防工作社会化力度不大。公安机关“单打独斗”多, 组织发动和依靠调动各方面力量齐抓共管少; 开展宣传教育活动的形式多,解决实际问题的有效措施少;注重总结和推广本地经验多,学习国内外先进的理念和管理办法少。三是没有建立和完善长效动态监督管理的工作机制,缺乏严、细、实的工作作风,执法监督不到位,隐患整改不及时不彻底。消防监督中,抓重点工作用的精力较多,解决薄弱环节的力度不够;抓面上宣传、检查较多,解决隐性问题的力度不够;抓阶段性工作的精力投入较多,抓长远规划不够;静态的被动管理较多,动态的跟踪服务不够。四是在改善消防设施和装备上缺乏主动性和紧迫感。一些地方消防基础设施陈旧落后、数量不足,消防员防护装备严重短缺,消防特勤装备缺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