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领导玩忽职守 酿成森林大火.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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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领导玩忽职守 酿成森林大火一、事故概况及经过1987 年 5 月 6 日,大兴安岭发生特大森林火灾。这场大火仅西部火区的过火面积就达 688 万公顷,其中 70为有林面积,造成直接经济损失 3 亿多元,受灾群众 104 万余户,432 万余人无家可归,火灾中死亡 190人,重伤 226 人。吉林林业局右莲林场临时工汪某某,汉湾林场参加承包清林人员王某某,阿木尔林业局依西林场合同工郭某某,自流人员李某某的行为触犯刑法第 106 条之规定,构成失火罪,人民法院依法判处汪某某有期徒刑 6 年零 6 个月;判处玉某某有期徒刑 7 年;判处郭某某有期徒刑 3 年,判处李某某有期徒刑 5 年,图强林业局长

2、庄某某,育英林场副场长曾某某,漠汉县委副书记李某某,县公安局防火科副科长秦某某、阿木尔林业局依西林场党支部书记兼行政负责人包某某,依西林场营林队队长张某某, 西林吉林业局右莲林场营林大队队长李某某的行为触犯 刑法187 条之规定,构成玩忽职守罪,人民法院依法判庄某某有期徒刑 3 年;判处曾某某有期徒刑 3 年;判处李某某有期徒刑 3 年,缓刑 3 年;判处秦某某有期徒刑 4 年; 判处包某某有期徒刑 3 年; 判处张某某有期徒刑 2 年:判处李某某有期徒刑 5 年。汪某某不注意安全生产,给割灌机加油,汽油外溢,流淌在机体和草地上,未擦试机体上的汽油就在原地起动,导致割灌机的高压线和火花塞连接处

3、产生火花,酿成特大森林火灾。王某某在清林作业中,违反森林防火禁令,还在木堆边吸烟,将剩的烟头往身边的木头上一扔,去继续清林。由于烟头未灭引起林火,给国家财产和人民生命安全造成了巨大损失。郭某某使用没有火花塞帽,高压线不符合规格的割灌机,给割灌机加油,汽油外溢,没有擦试就在原地起动。由于割灌机无火花塞帽,与高压线产生电火花引燃机体和草地上的汽油,导致失火,造成特大森林火灾。李某某无视护林防火禁令,清林时吸烟,将未熄灭的烟头扔在草地上,导致引燃杂草林地起火,酿成特大森林火灾。曾某某在发生森林火灾期间,违背黑龙江省政府春季护林防火命令 ,脱离值班岗位,不部署扑火,抢险的准备工作,当大火烧到本场时,不

4、组织指挥扑火,抢险和疏散群众,在大火危及国家财产和群众生命安全的关健时刻,却逃离现场,对育英林场遭受的重大损失,负有直接责任。李某某,身为营林大队队长,忽视安全生产,对上级作业的使用动力割灌木机加油必须擦拭干净,不允许打吊火,必须由熟练人员操作、注意安全、防止跑火的规定不传达贯彻执行;无视漠河县政府关于禁止私自招用和清理自流人员的规定,私自招用自流人员汪某某,对汪使用割灌机失火,引起特大森林火灾,负有直接责任。包某某在防火值班期间,违背省政府春季护林防火命令 ,擅离职守,与其妻等人打麻将;接到火情报警后,不顾群众安全,乘车逃走;返回林场后,又不组织群众扑火抢救,对依林林场遭受的重大损失负有直接

5、领导责任。秦某某在森林火灾严重危及漠河县油库、粮库、物资库、商品库的国家财产和职工安全时,不履行其经济防火副总指挥的职责,对“四库”的扑火,防火工作没有采取应有的措施和部署, 却用一台消防车, 保护自己的家院,致使国家财产遭受巨大损失。李某某在指挥古莲火场路北火区扑火过程中,不尽职尽责,在火边明火被扑灭,火势基本被控制住的情况下,没有及时执行县护林防火指挥部关于组织人力清理火场的命令,耽误了扑火时机,以致其所负责的火区跑火,对古莲大火蔓延成灾所造成的重大损失负有部分责任。庄某某在森林大火烧进育英林场,危及国家财产和群众生命安全的时刻,违背省政府春季护林防火命令 ,脱离现场,未就地指挥、部署、检

6、查、落实扑火抢险和疏散群众的工作,并对曾某某逃离现场指挥的行为未加制止。他对于育英林场遭受的重大损失负有重要的领导责任。二、事故原因分析1严重违反森林防火禁令。汪某某、郭某某给割灌机加油,不擦试外溢在机体上的污油,又原地起动;王某某、李某某在清林作业中吸烟,乱扔烟头,又不捺灭,是造成森林特大火灾的主要原因。2责任心不强,疏予职守。庄某某、包某某等 7 名案犯,缺乏起码的社会责任心和职业责任感,不认真贯彻执行省政府防火命令,特别是在大火面前,不指挥、部署、检查、落实扑火抢险和疏散群众工作,而是贪生怕死,脱离岗位,保护自己家院,玩忽职守,使本来应当避免的损失未能避免。三、防止同类事故的措施1尽职尽责,忠于职守。保护国家的森林资源和人民的利益是国家工作人员担负的一项重要使命,任何时候都要树立高度负责的精神,切实履行职责。对于那些严重不负责任或失职,不认真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其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必须依法制裁。2认真执行森林防火规章制度,加强安全防火管理,做到有部置、有检查、真正落到实处。发现火灾隐患、及时排除。对那些不执行防火禁令,无视防火安全者,必须坚决严肃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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