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哈尔滨天鹅饭店重大火灾玩忽职守案一、事故概况及经过1985 年 4 月 19 日零时 5 分,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天鹅饭店发生特大火灾,造成 10 人死亡,7 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 25 万元。火灾发生后,经有关部门反复勘查现场,查明这场火灾的中心现场系第 11层楼 116 房间,火源系一名外国旅客吸烟引起(这名外国人已被烧死)。经香坊区人民检察院侦查,饭店保卫科副科长姜某某,楼层服务员顾某某对这起特大火灾未及时发现导致灾情扩大负有主要责任。二、事故原因分析1985 年 4 月 18 日 17 时至次日 8 时, 姜某某担任哈尔滨市天鹅饭店总值班员,姜违反饭店值班守则,不仅与他人喝酒、跳舞,而且未
2、履行饭店总值班职责第三条关于“详细检查各部门岗位责任制落实情况”的规定,23时以后,没有认真检查楼层值班员当班情况,以致未能发现第 11 层楼值班员顾某某违反楼层值班员岗位责任制 ,擅自脱岗值班室的行为。尤为严重的是,姜在饭店发生火灾时,不履行饭店总值班职责第一条“总值班同志是饭店的总指挥、 总负责人”的特定义务, 既未坚守在火场组织指挥灭火,也没有组织指挥疏导客人避险,明知消火栓无水,也未能通知看水箱的值班员开阀供水,明知安全疏散楼梯门锁着,也没有通知各楼层值班员开锁。惊慌失措,延误扑救时机,以致火势蔓延,造成严重后果。姜某某对此负有主要责任。1985 年 4 月 18 日 8 时至次日 8
3、 时,顾某某在饭店值班时,违反该饭店客房部员工守则和楼层值班员岗位责任制关于“坚守工作岗位,不可擅离职守”和“做好防持、防盗、防火工作”等有关规定,于 4 月 18 日 23 时15分左右擅自离开值班室, 串到第8层楼与另两名值班员在816客房洗澡,闲聊。在 4 月 19 日零时 5 分第 11 层楼 116 客房发生火情时,不在值班岗位,错过了报警扑救和疏导客人脱险的良机,致使火势蔓延,灾情扩大,造成严重后果。顾某某对此负有主要责任。三、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检察院认为,姜某某、顾某某身为饭店工作人员,在担任值班员时,不履行各自职责,对工作严重不负责任,疏忽大意,造成严重后果,二人的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 187 条的规定,构成玩忽职守罪,于 1985 年 6 月 19 日对二人依法起诉。香坊区人民法院以玩忽职守罪判处姜某某有期徒刑 2 年,缓刑 3 年;判处顾某某拘役 6 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