屋顶架灶熬沥青大火烧毁成品库一、事故概况及经过某市区房地产管理站违章冒险作业,在木制结构仓库屋顶架锅熬沥青,导致重大火灾事故,仓库内的物资化为灰烬,造成国家损失 200 余万元。该站油毡组组长陈某、工人康某的行为触犯刑法第 114 条之规定,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依法判处陈某有期徒刑 3 年;判处康某有期徒刑 1 年,缓刑 1 年。1985 年 1O 月间,陈某带领康某等油毡工,在市皮草公司及市糖业糕点公司仓库屋顶铺油毡施工时,将熬制沥青的两个炉灶架设在仓库上。陈某曾向有关部门口述其备有防火措施,但其并未实施。10 月 14 日点火作业,经 5 个半天和 1 个整天明火熬制沥青,康某在 10 月 22 日停火时未将火浇灭,陈某也未督促。由于炉灶的热幅射,次日凌晨 4 时许,仓库木屋顶被引燃起火,给国家造成巨大损失。二、事故原因分析违反安全操作规程,冒险作业。陈某,康某身为建筑工人,本应按照安全操作规程进行防火作业,但却不按操作规程办,竟在木结构仓库屋顶架锅明火作业,停止时也未浇灭明火,致使木屋仓库由于炉灶的热幅射而阴燃起火。三、防止同类事故的措施遵守规章制度,严守操作规程。施工作业时,要牢记安全防火,认真执行安全生产规定,坚决克服违章生产,冒险作业行为,以防止或避免事故的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