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县城镇燃气安全整治“百日行动”实施方案在城镇燃气安全排查整治攻坚阶段, 全国部分地区接连发生燃气事故,严重影响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稳定大局,集中暴露出一些地方吸取教训不深刻、重部署轻落实、排查整治走过场等问题。为进一步吸取事故教训,强化安全监管,切实推动城镇燃气安全排查整治取得实效, 坚决遏制当前燃气事故多发频发势头,按照国务院和省、市安委会总体安排部署,县安委会决定自即日起至2022年10月底, 在全县开展城镇燃气安全整治 “百日行动” (以下简称“百日行动” ) 。一、总体要求深入学习贯彻落实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特别是燃气安全工作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严守安全红
2、线,树牢底线思维,从捍卫“两个确立” 、做到“两个维护”的政治高度,深刻认识抓好燃气安全的重要性、紧迫性,全面检视、自觉汲取燃气事故教训,举一反三、压实责任,以最严格的标准、最有力的措施、最坚决的行动,全面排查燃气安全隐患,集中治理突出问题,严厉打击违法违规行为,严防燃气安全事故发生,确保全县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以实际行动迎接党的二十大胜利召开。二、工作安排“百日行动” 在各级党委政府统一领导下, 由县安委会牵头,县城镇燃气安全排查整治联动工作专班(*安委发20228 号)2负责推进落实。(一(一)企业全面自查企业全面自查。所有燃气经营企业要全面开展隐患排查,精准辨识安全风险,落实安全防范措
3、施,确保安全生产。燃气商业用户要全面细致检查气瓶、连接软管、燃气具、燃气报警器、切断阀等安全状况,发现问题及时解决。管道燃气、瓶装液化石油气经营企业要对供气的商业用户开展入户检查, 逐一检查检测燃气设备设施,督促用户建立自用气检查台账、依规操作,落实安全用气各项措施。企业自查要于 8 月 15 日前全面完成,新增的燃气经营企业、燃气商业用户要随时开展自查。(二)分工负责排查(二)分工负责排查。各镇、各有关部门单位要结合实际,制定具体方案,落实落细整治工作责任措施,深入下去一个一个“过筛子” ,实实在在发现隐患、整治隐患。各有关部门要组成督查小组,采取“四不两直”等方式,深入企业开展抽查督查,切
4、实督促本行业本系统本单位按照职责分工认真开展排查工作。(三(三)强化督促指导强化督促指导。县政府分管领导及各镇主要负责人要结合“三进三问三查,保稳定促发展惠民生”活动,深入一线实地检查“百日行动”开展情况,推动各有关部门同心协力扛起责任,及时协调解决工作中的难题,把责任压力层层传导到燃气企业、餐饮场所等“最后一公里” 。县安委会办公室要从头到尾跟踪督办,重点督查政府部门动员部署、履行职责情况,重点抽查重点单位隐患排查整改情况, “点面结合”评估工作实际成效,并纳入年度安全生产考核内容。3三、职责分工(一(一)住建部门住建部门。依据国务院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和燃气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等法规、规章,负责具
5、体实施燃气行业的管理工作,并按规定实施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负责督促燃气经营企业按照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和合同的约定,承担用户燃气设施巡检、燃气使用安全技术指导和宣传责任;负责督促燃气经营企业安全生产、瓶装液化石油气实名制销售、建立客户服务平台等工作。 负责查处燃气违法经营行为, 依法取缔非法经营站 (点) ;对违反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燃气经营企业进行查处。(二(二)市场监管部门市场监管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气瓶安全技术规程等法律、安全技术规范,对液化气气瓶充装、检验单位、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实施行政许可和监督检查;对液化气储罐、罐车等压力容器及其它
6、特种设备实施使用登记和安全监管。对充装非自有产权气瓶、超期未检(报废)气瓶等行为进行查处,加快建立气瓶安全信息追溯系统,确保溯源管理。依据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 ,对未办理营业执照的餐饮场所进行查处。依据产品质量法 ,对液化石油气、燃气器具及配件产品生产、流通领域开展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对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燃气器具及液化石油气、充气过程中缺斤少两、掺混二甲醚等违法行为进行查处。(三(三)工信商务部门工信商务部门。负责组织餐饮场所开展燃气使用安全4自查工作,对自查情况及隐患整改情况进行督促检查;督促餐饮场所经营者与合法的供气企业签订供用气合同, 按照有关规定安装可燃气体浓度报警装置,配备干粉灭火器等消防器材。(四(四)公安部门公安部门。依法处理阻碍执行公务等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 配合住建、 城管执法、 市场监管等部门对非法储存、 倒罐、销售液化气的行为和窝点进行依法查处;对非法经营、销售伪劣产品、非法储存、运输、携带、使用瓶装液化石油气危及公共安全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 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负责瓶装液化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