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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3月《国家安全发展示范城市评分标准》.pdf

上传人:安全文库 文档编号:171109 上传时间:2022-11-10 格式:PDF 页数:21 大小:503.96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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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 国家安全发展示范城市评分标准 (2019 版) 1.城市总体规划及防灾减灾等专项规划(2 分)。 城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未体现综合防灾、公共安全要求的;未制定综合防灾减灾规划、安全生产规划、防震减灾规划、地质灾害防治规划、防洪规划、职业病防治规划、消防规划、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规划、排水防涝规划等专项规划和年度实施计划的;上述规划没有进行专家论证评审和中期评估的;每发现上述任何一处情况扣 0.5 分,2 分扣完为止。 2.建设项目安全评估论证(2 分)。 建设项目未按照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2010年 12月 14日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 36号公布, 根据 20

2、15年 11 月 2 日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 77 号修正)要求开展安全预评价的,未按照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条例(2001 年 11 月 15 日国务院令第 323 号公布, 根据 2019 年 3 月 2 日国务院令第 709 号修正)要求开展地震安全性评价的,未按照地质灾害防治条例 (国务院令第 394 号) 要求开展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的, 未采纳评价 (评估)报告建议且无合理说明的,每发现上述一处情况扣 0.5 分,2分扣完为止。 3.城市各类设施安全管理办法(1 分)。 未制修订城市高层建筑、大型商业综合体、综合交通枢纽、管线管廊、轨道交通、燃气工程、垃圾填埋场(渣土受纳场)、电梯、游

3、乐设施等城市设施安全管理办法(含行政规范性文件)的,每缺一项扣 0.2 分,1 分扣完为止。 4.市政安全设施(2 分)。 (1)市政消火栓(消防水鹤)未保持完好的,每发现一处扣0.2 分,1 分扣完为止。 (2)市政供水、供热和燃气老旧管网改造率80%的,扣 1 分。 注:供水、供热老旧管网指一次、二次网中运行年限 30 年以上或材质落后、管道老化腐蚀脆化严重、存在泄漏、接口渗漏等隐患的老旧管网。 燃气老旧管网指使用年限超过 30 年的灰口铸铁管、 镀锌钢管(经评估可以继续使用的除外),或公共管网中泄漏或机械接口渗漏、 腐蚀脆化严重等问题的老旧管网。改造率在 2017 年排查出的老旧管网基础

4、上计算。 5.消防站(2 分)。 (1)消防站的布局不符合城市消防站建设标准(建标152-2017)要求,在接到出动指令后 5 分钟内消防队无法到达辖区边缘的,每发现一座扣 0.2 分,0.4 分扣完为止。 (2)消防站建设规模不符合城市消防站建设标准(建标152-2017)要求的,每发现一座扣 0.3 分,0.6 分扣完为止。 (3)消防通信设施完好率低于 95%的,扣 0.5 分。 (4)消防站及特勤站中的消防车、防护装备、抢险救援器材和 灭火器材的配备不符合城市消防站建设标准(建标 152-2017)要求的,每发现一项扣 0.1 分,0.5 分扣完为止。 6.道路交通安全设施(2 分)。

5、 (1) 双向六车道及以上道路未按照 城市道路交通设施设计规范(GB 50688-2011)要求设置分隔设施的,每发现一处扣 0.1分,0.5 分扣完为止。 (2)城市桥梁未按照公路工程技术标准 (JTG B01-2014)、城市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设置规范(GB 51038-2015)等要求设置限高、限重标识的,每发现一处扣 0.1 分,0.5 分扣完为止。 (3) 中心城区中小学校、 幼儿园周边不少于 150 米范围内交通安全设施未按照 中小学与幼儿园校园周边道路交通设施设置规范(GA/T 1215-2014)要求设置的,每发现一处扣 0.1 分,1 分扣完为止。 7.城市防洪排涝安全设施(

6、2 分)。 (1)城市堤防、河道等防洪工程建设未达到防洪标准(GB 50201-2014)、城市防洪规划规范(GB 51079-2016)、城市防洪工程设计规范(GB/T 50805-2012)等要求的,每发现一处扣0.5 分,1 分扣完为止。 (2) 城市易涝点未按整改方案和计划完成防涝改造的, 每发现一处扣 0.5 分,1 分扣完为止。 8.地下综合管廊(1 分)。 (1)未编制城市综合管廊建设规划的,扣 0.2 分。 (2) 城市新区新建道路综合管廊建设率15%的, 扣 0.4 分; 15%城市新区新建道路综合管廊建设率30%的,扣 0.2 分。 (3)城市道路综合管廊综合配建率1%的,扣 0.4 分;1%城市道路综合管廊综合配建率2%的,扣 0.2 分。 9.城市禁止类产业目录(1 分)。 未制定城市安全生产禁止和限制类产业目录的,扣 1 分。 10.高危行业搬迁改造(3 分)。 未制定危险化学品企业退出、改造或转产等奖励政策、工作方案和计划的;未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城镇人口密集区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搬迁改造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777 号)要求,完成相关危险化学品企业搬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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