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关于向社会公开征求高层建筑消防安全关于向社会公开征求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草案征求意见稿)管理规定(草案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意见的通知为加强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管理,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我部组织起草了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草案征求意见稿)。为了增强立法的公开性和透明度,提高立法质量,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有关单位和各界人士可以在 2020 年 5 月 25日前,通过以下两种方式提出意见:一、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寄至:北京市西城区广安门南街 70号应急管理部政策法规司法规处,联系电话:010-83933810,邮政编码:100054。二、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将意见发送至:。感谢您的参与与支
2、持!附件:1.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草案征求意见稿)2.关于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草案征求意见稿)的说明2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草案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管理,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已经建成且依法投入使用的高层民用建筑(包括高层住宅建筑和高层公共建筑)的消防安全管理。第三条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实行消防安全责任制。建筑高度超过 100 米的高层建筑应当实行更加严格的消防安全管理。第二章消防安全职责第四条高层建筑的业主、使用人是高层建筑消防安全责任主体,对高层建筑的消
3、防安全工作负责。高层建筑的业主、使用人是单位的,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高层建筑的业主、使用人可以委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消防技术服务机构等专业服务单位(以下统称消防服务单位)提供消防安全服务,并应当在服务合同中约定消防安全服务的具体内容。第五条同一高层建筑有两个以上业主、使用人的,各业主、使用人对其专有部分的消防安全负责,对共有部分的消防安全共同负责。3同一高层建筑有两个以上业主、使用人的,应当共同委托消防服务单位,或者明确一个业主、使用人作为统一管理人,对共有部分的消防安全实行统一管理,协调、指导业主、使用人共同做好整栋建筑的消防安全工作,并通过书面形式约定各方消防
4、安全责任。第六条高层建筑以承包、租赁或者委托经营等形式交由承包人、承租人、经营管理人使用的,当事人在订立承包、租赁、委托管理等合同时,应当明确各方消防安全责任。委托方、出租方对承包方、承租方的消防安全工作统一协调、管理。实行承包、租赁或委托经营管理时,业主应当提供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建筑物,督促使用人加强消防安全管理。第七条高层公共建筑的业主、使用人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一)遵守消防法律法规,建立和落实消防安全管理制度;(二)明确消防安全管理机构或者消防安全管理人员;(三)组织开展防火巡查、检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四)确保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畅通;(五)对消防设施、器材进行检测
5、、维护保养,确保完好有效;(六)组织消防宣传教育培训,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定期组织消防演练;(七)按照规定建立微型消防站(志愿消防队)等消防组织;(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职责。4委托消防服务单位,或者明确统一管理人实施消防安全管理的,消防服务单位或者统一管理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前款规定的消防安全职责,业主、使用人应当督促并配合消防服务单位或者统一管理人做好消防安全工作。第八条高层公共建筑的业主、使用人、消防服务单位或者统一管理人应当明确专人担任消防安全管理人,负责整栋建筑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并在建筑显著位置公示其姓名、联系方式和消防安全管理职责。高层公共建筑的消防安全管理人应当
6、履行下列消防安全管理职责:(一)拟定年度消防工作计划,组织实施日常消防安全管理工作;(二)组织开展防火检查、巡查和火灾隐患整改工作;(三)组织实施对建筑共用消防设施设备的维护保养;(四)管理微型消防站(志愿消防队)等消防组织;(五)组织开展消防安全的宣传教育和培训;(六)组织编制灭火和应急疏散综合预案并开展演练。高层公共建筑的消防安全管理人应当具备与其职责相适应的消防安全知识和管理能力。建筑高度超过一百米的高层公共建筑的消防安全管理人应当具备注册消防工程师执业资格或者相关工程类中级以上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第九条高层住宅建筑的业主、使用人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义务:5(一)遵守住宅小区防火安全公约和管理规约约定的消防安全事项;(二)按照不动产权属证书载明的用途使用建筑;(三)配合消防服务单位、自主管理机构做好消防安全工作;(四)按照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承担消防设施维修、更新和改造的相关费用;(五)维护消防安全,保护消防设施,预防火灾,报告火警,成年人参加有组织的灭火工作;(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消防安全义务。第十条接受委托的高层住宅建筑的消防服务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和合同约定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