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矿企业重大安全生产风险报告规定讲解了应急管理部为落实总书记关于防范化解重大安全风险的重要指示精神,结合国内外先进经验和江苏省典型事故案例分析,起草的草案征求意见稿。该规定旨在解决当前企业隐性安全风险管控不到位的问题,并通过提高政治站位、法治思维、健全操作规范和监管措施四方面进行制度设计。文件明确了立法目的、适用范围、原则要求等基础内容,规定由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制定风险目录,要求企业建立健全相关制度并纳入全员责任制体系,按分级属地报送原则向相应级别应急管理部门报告。在风险辨识与评估章节中,强调企业每年至少开展一次风险辨识评估,明确七类重点环节和重大风险范围,以及特殊情况下的及时评估。对于风险管控和报告部分,则细化了企业的具体责任,包括建立信息档案、定期提交风险清单等。工矿企业重大安全生产风险报告规定适用于各类工矿企业,特别是存在重大安全生产风险的企业。这些企业需根据规定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确保重大安全风险得到有效识别、评估、控制和报告。此外,规定也适用于各级应急管理部门,它们负责接收企业提交的风险报告,并对企业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本规定特别关注那些可能引发严重后果的重大安全风险,如化工、冶金、矿山等行业领域内的企业,要求其按照规定的要求,准确、全面地进行风险辨识、评估和报告工作,以提升整体安全生产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