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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1月实施《关于全面禁止进口固体废物有关事项的公告》(1).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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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21 年年 1 月实施月实施 关于全面禁止进口固体废关于全面禁止进口固体废物有关事项的公告物有关事项的公告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于 2020年 4 月 29 日,已由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修订通过,自 2020 年 9 月 1 日起施行。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有关固体废物进口管理的修订内容,做好相关衔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一、禁止以任何方式进口固体废物。禁止我国境外的固体废物进境倾倒、堆放、处置。二、生态环境部停止受理和审批限制进口类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进口许可证的申请; 2020 年已发放的限制进口类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

2、物进口许可证,应当在证书载明的2020 年有效期内使用,逾期自行失效。三、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和保税监管场所(包括保税区、综合保税区等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和保税物流中心(A/B型)、保税仓库等保税监管场所)内单位产生的未复运出境的固体废物,按照国内固体废物相关规定进行管理。需出区进行贮存、利用或者处置的,应向所在地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和保税监管场所地方政府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相关手续,海关不再验核相关批件。四、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和保税监管场所外开展保税维修和再制造业务单位生产作业过程中产生的未复运出境的固体废物,参照第三款规定执行。本公告自 2021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原环境保护部、海关总署、原质检总局办公厅关于加强固体废物进口管理和执法信息共享的通知(环办2011141 号),原环境保护部、发展改革委、商务部、海关总署、原质检总局 2015年第 69 号公告,原环境保护部、商务部、发展改革委、海关总署、原质检总局 2017 年第 39 号公告,生态环境部、商务部、发展改革委、海关总署 2018 年第 6 号公告,生态环境部、商务部、发展改革委、海关总署 2018 年第 68 号公告同时废止。特此公告。生态环境部商务部发展改革委海关总署2020 年 11 月 2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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