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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2月发布《危险化学品企业重大危险源安全包保责任制办法(试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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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应急管理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危险化学品企业重大危险源安全包保责任制办法(试行)的通知应急厅202112 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应急管理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应急管理局,有关中央企业: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以下简称重大危险源)安全风险防控是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作的重中之重。为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作的决策部署,压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范和强化重大危险源安全风险防控工作, 有效遏制重特大事故, 应急管理部制定了 危险化学品企业重大危险源安全包保责任制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各省级应急管理部门要组织

2、辖区内有关企业建立重大危险源安全包保责任制, 督促有关企业于 2021 年 3 月 31 日前通过全国危险化学品登记信息管理系统完成包保责任人有关信息的填报工作,于 4 月 30 日前完成在属地应急管理部门报备、企业公示牌设立、安全风险承诺公告内容更新等相关工作,全面落实重大危险源安全包保责任制。二、全面开展办法的宣传培训,采取集中讲座、专题学习等多种形式,指导有关企业进一步提高对重大危险源安全风险防控工作的认识,深刻理解掌握重大危险源安全包保责任落实的要求,强化举措推动办法落地实施。三、结合实际,将办法的落实纳入本单位危险化学品安全专项整治三年行动制度措施清单,通过有效施行重大危险源安全包保

3、责任制,抓住企业关键人,加快补齐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责任短板,不断提升重大危险源本质安全水平。四、加强监督指导,将办法落实情况纳入监督检查范畴,统筹推进重大危险源安全包保责任制、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风险监测预警工作机制、重大危险源企业联合监管机制;注重运用信息化手段加强在线巡查抽查,针对包保责任人优化预警信息推送功能,形成线上线下监管融合,推动构建重大危险源常态化隐患排查治理与安全风险防控的长效机制。应急管理部办公厅2021 年 2 月 4 日危险化学品企业重大危险源安全包保责任制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第一条为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强化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细化重大安全风险管控

4、责任,防范重特大事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制定本办法。第二条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取得应急管理部门许可的涉及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以下简称重大危险源)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经营(带储存)企业、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的化工企业(以下简称危险化学品企业),不含无生产实体的集团公司总部。第三条第三条危险化学品企业应当明确本企业每一处重大危险源的主要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和操作负责人,从总体管理、技术管理、操作管理三个层面对重大危险源实行安全包保。第二章包保责任第四条第四条重大危险源的主要负责人,对所包保的重大危险源

5、负有下列安全职责:(一)组织建立重大危险源安全包保责任制并指定对重大危险源负有安全包保责任的技术负责人、操作负责人;(二) 组织制定重大危险源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并采取有效措施保证其得到执行;(三)组织对重大危险源的管理和操作岗位人员进行安全技能培训;(四)保证重大危险源安全生产所必需的安全投入;(五)督促、检查重大危险源安全生产工作;(六)组织制定并实施重大危险源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七)组织通过危险化学品登记信息管理系统填报重大危险源有关信息,保证重大危险源安全监测监控有关数据接入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风险监测预警系统。第五条第五条重大危险源的技术负责人,对所包保的重大危险源负有

6、下列安全职责:(一)组织实施重大危险源安全监测监控体系建设,完善控制措施,保证安全监测监控系统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规定;(二)组织定期对安全设施和监测监控系统进行检测、检验,并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保证有效、可靠运行;(三)对于超过个人和社会可容许风险值限值标准的重大危险源,组织采取相应的降低风险措施,直至风险满足可容许风险标准要求;(四)组织审查涉及重大危险源的外来施工单位及人员的相关资质、安全管理等情况,审查涉及重大危险源的变更管理;(五)每季度至少组织对重大危险源进行一次针对性安全风险隐患排查,重大活动、重点时段和节假日前必须进行重大危险源安全风险隐患排查,制定管控措施和治理方案并监督落实;(六) 组织演练重大危险源专项应急预案和现场处置方案。第六条第六条重大危险源的操作负责人,对所包保的重大危险源负有下列安全职责:(一)负责督促检查各岗位严格执行重大危险源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二)对涉及重大危险源的特殊作业、检维修作业等进行监督检查,督促落实作业安全管控措施;(三)每周至少组织一次重大危险源安全风险隐患排查;(四)及时采取措施消除重大危险源事故隐患。第三章管理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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