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应急管理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应急管理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全评价机构安全评价机构执业行为专项整治方案的通知执业行为专项整治方案的通知应急厅202138 号国家矿山安监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应急管理厅(局)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应急管理局,各省级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部机关各司局:为深入贯彻落实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指示精神,坚决整治安全评价机构弄虚作假问题,全面净化安全评价市场,经应急管理部领导同意,现将安全评价机构执业行为专项整治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落实。应急管理部办公厅2021 年 5 月 15 日安全评价机构执业行为专项整治方案安全评价机构执业行为专项整治方案为深入贯彻落实总书记关于安
2、全生产重要指示精神,坚持“两个根本” ,筑牢安全底线,铁腕治理安全评价机构弄虚作假问题,应急管理部决定在全国范围内开展安全评价机构执业行为专项整治,制定方案如下。一、工作要求(一)坚持问题导向。聚焦安全评价领域突出问题,以整治安全评价机构弄虚作假、生产经营单位以虚假报告获取相关许可( “两虚假” ),安全评价机构出租出借资质、评价人员出租出借资格证书( “两出借” )等问题为重点,对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管理办法 (应急管理部令第 1 号,以下简称 1 号令)施行以来法定评价项目和现有安全评价机构全面排查( “两个全覆盖” ) ,延伸检查相关生产经营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实现整治一批、震慑一批、吊
3、销一批、提升一批,全面清理整顿安全评价市场。(二)坚持底线思维。立足“从根本上消除事故隐患、从根本上解决问题” ,着力化解安全评价领域冲击安全底线的突出问题,分类、分行业梳理安全评价领域现存问题的表象、成因与机理,分地区、分行业总结提炼典型案例,强化生产经营单位主体责任、安全评价机构直接责任,推进坚守安全生产红线、底线。(三)坚持系统观念。注重标本兼治、综合治理,通过专项整治,系统剖析制约安全评价高质量发展的深层次原因,破解制约安全评价作用发挥的体制、机制和法制因素,从改革安全评价资质认可、强化事中事后监管、完善法规标准体系等方面研究治本举措。二、整治重点内容围绕安全评价机构、生产经营单位、监
4、管部门等 3 个层面开展专项整治。(一)安全评价机构层面。1.是否存在出具虚假安全评价报告的情况(认定情形详见附件 1) 。2.是否具备并保持 1 号令规定的资质条件。3.是否存在不按规定签订技术服务合同情况。4.是否存在出租、出借资质,或者超出资质证书规定的业务范围开展法定安全评价项目等情况。5.是否存在安全评价项目组组长及负责勘验人员不到现场实际地点开展勘验的情况。6.项目组人员是否符合安全评价项目专职安全评价师专业能力配备标准。7.是否存在擅自更改或者简化评价程序和内容等情况。8.是否建立安全评价信息公开制度并认真落实。9.是否存在出具重大疏漏安全评价报告的情况。10.是否存在安全评价人
5、员违规出借出租资格证书、持假证上岗的现象。11.是否存在安全评价人员冒用他人名义或者允许他人冒用本人名义在安全评价报告和原始记录中签名的情况。(二)生产经营单位层面。1.是否利用甲方地位,采取利诱、拒付技术服务费、合同约定等手段,要求或者默认安全评价机构出具与企业实际情况不符的安全评价报告。2.是否存在向安全评价机构提供虚假失实的原始资料和“第三方”证明材料的情况。3.对安全评价报告提出的风险防范措施、事故预防措施、隐患整改意见等,是否及时落实到位。4.是否利用虚假报告获得相关许可、验收或者备案。(三)省级应急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生产监管部门(以下统称省级监管部门)及其下级监管部门层面。1.是否
6、存在不按规定的资质条件和程序审批安全评价机构资质的情况。2.是否存在以备案、登记、年检、换证、要求设立分支机构等形式,设置或者变相设置安全评价机构准入障碍的情况。3.是否存在未经批准而将资质认可权层层下放,事中事后监管措施落实不到位的情况。4.是否存在强制或者变相强制要求企业接受特定安全评价机构开展技术服务的情况。5.是否存在干涉安全评价活动及报告结论,要求企业提交结论为“合格”或者“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安全评价报告等情况。6.省级监管部门是否将其认可的安全评价机构纳入年度安全生产监督检查计划,并按照国务院“双随机、一公开”有关规定实施监督检查,监督检查数量满足确保每三年至少覆盖一次的序时进度。7.在安全生产许可、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审查、监督检查和事故调查中,发现生产经营单位和安全评价机构在安全评价活动中有违法违规行为的,是否依法实施了行政处罚;对利用虚假评价报告取得相关许可、验收或者备案的相关单位和人员,是否依法进行了处理。三、时间安排从 2021 年 5 月至 2021 年 12 月,分六个阶段进行。(一)动员部署(5 月) 。应急管理部印发安全评价机构执业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