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水利部关于印发水资源调度管理办法的通知各流域管理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利(水务)厅(局),各计划单列市水利(水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水利局:水资源调度管理办法 已经水利部 2021 年第 15 次部务会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水利部2021 年 10 月 20 日水资源调度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为落实“节水优先、空间均衡、系统治理、两手发力”的治水思路,强化水资源刚性约束,加强统一调度管理,规范调度行为,促进空间均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江河流域(含湖泊,下同)及重大调水工程开展水资源调度,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所称水资源调
2、度,是指通过合理运用各类水工程,在时间和空间上对地表水资源进行调节、控制和分配的活动。第三条 水资源调度应当遵循节水优先、保护生态、统一调度、分级负责的原则。开展水资源调度,应当优先满足生活用水,保障基本生态用水,统筹农业、工业用水以及水力发电、航运等需要。区域水资源调度应当服从流域水资源统一调度,水力发电、航运等调度应当服从流域水资源统一调度。第四条 水利部负责组织、指导、协调、监督全国水资源调度工作。水利部在国家确定的重要江河、湖泊设立的流域管理机构(以下简称流域管理机构)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和水利部授权范围内负责组织、协调、实施、监督跨省江河流域、重大调水工程的水资源调度工作。县级以上地
3、方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负责组织、协调、实施、监督本行政区域内水资源调度工作。第五条 流域管理机构、 县级以上地方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水资源调度的要求,明确调度管理机构和责任人。对水资源配置影响较大的水库、闸坝、水电站、引提水工程、调水工程等控制性水工程以及重要取用水户,应当纳入水资源调度管理。 控制性水工程管理单位、 重要取用水户应当明确调度实施责任人,报送有管辖权的流域管理机构、县级以上地方水行政主管部门。第六条 水资源调度涉及重大调水、 重要生态补水、 重要利益协调的,流域管理机构、 县级以上地方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需要建立利益相关方参与的调度协商机制,协商结果报上一级水行政主管
4、部门备案。第七条 水资源调度应当根据时间和空间用水需求,以用水总量、断面水量(水位、流量)等作为调度控制要素,并可根据河流开发利用程度、工程情况等因地制宜选择。第二章水资源调度方案与计划第八条 水利部组织确定需要开展水资源调度的跨省江河流域以及跨流域、跨省重大调水工程名录。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确定本行政区域内需要开展水资源调度的江河流域以及重大调水工程名录,报水利部备案。前两款规定的名录应当公布并及时更新。第九条 列入名录的江河流域和重大调水工程,应当编制水资源年度调度计划,根据需要编制水资源调度方案。水资源调度方案、年度调度计划应当包括调度起止日期、年度水量分配、调度控制要素、调度管理职责、控
5、制性水工程及其调度、调度预警等内容,明确年度调度目标。 水资源调度方案有效期限一般为三至五年。第十条 水资源调度方案、 年度调度计划由流域管理机构或者县级以上地方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组织编制,报公布名录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或者备案。审批或者备案要求随名录一并公布。县级以上地方水行政主管部门、水工程管理单位应当按照年度调度计划编制要求,报送区域年度用水计划建议、 年度水工程运行计划建议等。第十一条 国务院批复或者国家发展改革委和水利部联合批复水量分配方案的跨省江河流域,由相关流域管理机构编制水资源调度方案和年度调度计划,并报水利部审批。涉及两个及以上流域管理机构的重大调水工程,由水利部组织
6、编制并下达水资源调度方案和年度调度计划。第十二条 编制水资源调度方案、 年度调度计划应当以水量分配方案、生态流量保障实施方案等为依据,并与防洪、 抗旱、 航运等专业规划相衔接。编制重大调水工程年度调度计划还应当以工程规划建设任务为基础,统筹调入区需求和调出区可调水量,并服从相关江河流域水资源调度方案、年度调度计划。第十三条 水资源调度方案、 年度调度计划是实施水资源调度的依据,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重要取用水户以及水力发电、航运、水工程管理单位等必须严格执行。第三章调度实施第十四条 流域管理机构和县级以上地方水行政主管部门在调度管理权限内负责水资源调度方案、年度调度计划的组织实施。第十五条 流域管理机构和县级以上地方水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江河来水、 水库蓄水变化、 用水过程等情况,在调度管理权限内对年度调度计划进行动态调整。因年度预测来水与实际来水相差较大等原因,确需对年度调度计划进行重大调整的,由原编制单位提出调整意见,按原程序审批或者备案,纳入调度实施。第十六条 流域管理机构和县级以上地方水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实时雨情、 水情、 工情及用水需求等情况,按照调度管理权限下达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