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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7月发布《矿山救护队标准化考核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docx

上传人:安全文库 文档编号:171257 上传时间:2022-11-10 格式:DOCX 页数:6 大小:439.86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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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1矿山救护队标准化考核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矿山救护队标准化考核工作,全面提高矿山救护队整体建设水平和综合应急救援能力,及时高效处置矿山生产安全事故,根据矿山救护规程(AQ1008-2007)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矿山救护队标准化考核执行矿山救护队标准化考核规范 (AQ/T1009-2021,以下简称考核规范 )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国矿山救护大队和独立中队标准化考核工作。第二章 组织管理第四条 应急管理部矿山救援中心负责矿山救护队标准化考核的组织管理工作。第五条 省(区、市)应急管理厅(局) 、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各省级局矿山救援管理机构(以下统称

2、省级矿山救援管理机构) ,分别负责本地区非煤矿矿山救护队和煤矿矿山救护队的标准化考核组织管理工作,也可组成联合考核组共同组织,避免重复考核。第六条 矿山救护队标准化考核实行分级考核,应急管理部矿山救援中心负责考核一级矿山救护队,省级矿山救援管理机构负责考核二、三级矿山救护队。两年为一个考核周2期,第一年组织考核定级,第二年重点检查督导。第七条 独立中队、矿山救护大队直属中队和驻矿中队应每季度组织一次标准化自评,矿山救护大队应每半年组织一次标准化考核。矿山救护队依托单位应将队伍标准化纳入企业标准化一并布置考核。第八条 省(区、市)应急管理厅(局) 、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各省级局应加强矿山救护队标准

3、化考核工作的组织领导,建立考核专家库,保障考核经费。第三章 考核流程第九条 矿山救护队标准化考核按照“自评申报、初审、考核、公示、公告”的程序进行。(一) 自评申报。 矿山救护队申报标准化等级须具备 考核规范明确的等级条件,于考核当年 3 月底前,向省级矿山救援管理机构提交自评申报材料。新建矿山救护队符合条件的可随时申报;考核周期第二年,二、三级矿山救护队满足上一个等级条件的,也可提前申报。主要包括以下内容:1.矿山救护队组建单位(主管单位)意见;2.矿山救护队自评得分情况;3.队伍组织机构及在册人员统计表;4.队伍规章制度目录清单;5.矿山救护队负责人(包括队长、副队长、总工程师、副总工程师

4、和中队技术员)及部门(科室)负责人的任命文件复印件;6.人员培训、考核情况登记表;37.主要救护装备清单、训练场地及设施情况说明;8.矿山救护队所有人员工伤保险和救护队指战员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的登记表及保单复印件;9.全体人员体检情况统计;10.服务矿山企业数量及简要情况, 服务矿井救护协议签订情况,主要系统图纸及应急预案(灾害预防和处理计划)更新管理情况;11.考核周期内队伍参加事故抢险救援及处置情况;12.矿山救护队依托单位将矿山救护队标准化纳入企业标准化同规划、同考核、同总结、同奖惩有关情况。(二)初审。省级矿山救援管理机构于 4 月 15 日前完成初审,初审期间可结合实际开展现场检查抽查

5、工作。经初审符合申报一级矿山救护队条件的,于 4 月 20 日前报应急管理部矿山救援中心复审。(三) 考核。 标准化考核工作原则上于 5 至 10 月期间组织开展。1.应急管理部矿山救援中心和省级矿山救援管理机构分别按照程序和要求组织考核工作。因特殊原因,应急管理部矿山救援中心无法组织一级矿山救护队标准化考核时,可委托相关省级矿山救援管理机构组织考核。2.对考核未达到相应申报等级的队伍,按实际考核成绩评定等级;现场考核时发现实际情况与自评申报明显不符,存在弄虚作假行为且问题严重的,视情在原等级基础上降低等级或取消等级。43.考核应坚持回避制度,凡与被考核矿山救护队有工作关系的专家及有关人员均应

6、回避,力求结果公平公正。4.未达到三级条件的矿山救护队,则不予评级。(四)公示。考核等级为三级及以上的矿山救护队应于11 月底前向社会公示,接受社会监督,时间不少于 5 个工作日。国家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中心官方网站公示一级矿山救护队考核结果,省(区、市)应急管理厅(局) 、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各省级局官方网站公示二、三级矿山救护队考核结果。(五)公告。12 月底前,上述单位的官方网站分别对公示无异议的矿山救护队进行公告确认。第十条 省级矿山救援管理机构应于年底前将矿山救护队标准化考核组织开展情况及公告确认的二、三级矿山救护队名单报应急管理部矿山救援中心。第四章 监督管理第十一条 应急管理部矿山救援中心重点对一级矿山救护队标准化等级运行情况进行检查抽查,同时对省级矿山救援管理机构组织矿山救护队开展标准化考核及日常监督管理情况进行检查督查。第十二条 省级矿山救援管理机构负责辖区内一、二、三级矿山救护队的动态管理、过程监督和跟进考核,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第十三条 省级矿山救援管理机构应于考核周期第二年,组织对辖区内矿山救护队进行全面检查或重点抽查,跟进检5查矿山救护队等级运行情况。检查发现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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