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外来入侵物种管理办法(农业农村部 自然资源部 生态环境部 海关总署令 2022 年第 4 号)(2022 年 5 月 31 日农业农村部、自然资源部、生态环境部、海关总署令 2022 年第 4 号公布 自 2022 年 8 月 1 日起施行)第一章第一章 总则总则第一条为了防范和应对外来入侵物种危害,保障农林牧渔业可持续发展,保护生物多样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安全法,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外来物种,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无天然分布,经自然或人为途径传入的物种,包括该物种所有可能存活和繁殖的部分。本办法所称外来入侵物种,是指传入定殖并对生态系统、生境、物种带来威胁或者危害,影响我国生
2、态环境,损害农林牧渔业可持续发展和生物多样性的外来物种。第三条外来入侵物种管理是维护国家生物安全的重要举措,应当坚持风险预防、源头管控、综合治理、协同配合、公众参与的原则。第四条农业农村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建立外来入侵物种防控部际协调机制,研究部署全国外来入侵物种防控工作,统筹协调解决重大问题。省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外来入侵物种防控协调机制, 组织开展本行政区域外来入侵物种防控工作。海关完善境外风险预警和应急处理机制,强化入境货物、运输工具、寄递物、旅客行李、跨境电商、边民互市等渠道外来入侵物种的口岸检疫监管。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法对本行政区域外来入侵物种防控工作
3、负责,组织、协调、督促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外来入侵物种防控管理职责。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农田生态系统、渔业水域等区域外来入侵物种的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草原主管部门负责森林、草原、湿地生态系统和自然保护地等区域外来入侵物种的监督管理。沿海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自然资源(海洋)主管部门负责近岸海域、海岛等区域外来入侵物种的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外来入侵物种对生物多样性影响的监督管理。高速公路沿线、城镇绿化带、花卉苗木交易市场等区域的外来入侵物种监督管理, 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相关主管部门负责。第六条农业农村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外来入侵物种
4、名录,实行动态调整和分类管理,建立外来入侵物种数据库,制修订外来入侵物种风险评估、监测预警、防控治理等技术规范。第七条农业农村部会同有关部门成立外来入侵物种防控专家委员会,为外来入侵物种管理提供咨询、评估、论证等技术支撑。第八条农业农村部、自然资源部、生态环境部、海关总署、国家林业和草原局等主管部门建立健全应急处置机制,组织制订相关领域外来入侵物种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组织制订本行政区域相关领域外来入侵物种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第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自然资源(海洋)、生态环境、 林业草原等主管部门加强外来入侵物种防控宣传教育与科学普及,增强公众外来入侵物种防控
5、意识,引导公众依法参与外来入侵物种防控工作。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引进、释放或者丢弃外来物种。第二章第二章 源头预防源头预防第十条因品种培育等特殊需要从境外引进农作物和林草种子苗木、水产苗种等外来物种的,应当依据审批权限向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 林业草原主管部门和海关办理进口审批与检疫审批。属于首次引进的, 引进单位应当就引进物种对生态环境的潜在影响进行风险分析,并向审批部门提交风险评估报告。审批部门应当及时组织开展审查评估。经评估有入侵风险的,不予许可入境。第十一条引进单位应当采取安全可靠的防范措施,加强引进物种研究、保存、种植、繁殖、运输、销毁等环节管理,防止其逃逸、扩散至野
6、外环境。对于发生逃逸、扩散的,引进单位应当及时采取清除、捕回或其他补救措施, 并及时向审批部门及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或林业草原主管部门报告。第十二条海关应当加强外来入侵物种口岸防控,对非法引进、携带、寄递、走私外来物种等违法行为进行打击。对发现的外来入侵物种以及经评估具有入侵风险的外来物种, 依法进行处置。第十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境内跨区域调运农作物和林草种子苗木、 植物产品、水产苗种等检疫监管,防止外来入侵物种扩散传播。第十四条农业农村部、自然资源部、生态环境部、海关总署、国家林业和草原局等主管部门依据职责分工,对可能通过气流、 水流等自然途径传入我国的外来物种加强动态跟踪和风险评估。有关部门应当对经外来入侵物种防控专家委员会评估具有较高入侵风险的物种采取必要措施,加大防范力度。第三章第三章 监测与预警监测与预警第十五条农业农村部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外来入侵物种普查制度,每十年组织开展一次全国普查,掌握我国外来入侵物种的种类数量、分布范围、危害程度等情况,并将普查成果纳入国土空间基础信息平台和自然资源“一张图”。第十六条农业农村部会同有关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