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井下排水规程讲解了煤矿井下排水系统的主要设备及其配置要求。规程规定,必须配备工作、备用和检修的水泵,其中工作水泵应在20小时内排出24小时的正常涌水量,备用水泵的能力应不低于工作水泵的70%,检修水泵的能力则不应低于工作水泵的25%。对于水文地质条件复杂的矿井,建议在主泵房内预留安装额外水泵的位置。规程还要求必须设置工作和备用的水管,其能力应与水泵匹配,确保在20小时内排出24小时的最大涌水量。配电设备需与水泵相适应,能够同时启动工作和备用水泵。矿井主要泵房应至少有两个出口,其中一个出口应通过斜巷通到井筒,且高度应高于泵房底板7米以上,另一个出口通向井底车场并设置防水防火的密闭门。此外,规程还详细规定了水仓的容量、结构和维护要求,如新建或改扩建矿井的水仓有效容量应能容纳8小时的正常涌水量,采区水仓的有效容量应能容纳4小时的采区正常涌水量,水仓的空仓容量应保持在总容量的50%以上。每年雨季前,应对排水系统进行全面检查和维护,确保系统的正常运行。煤矿井下排水规程适用于煤矿企业的井下排水系统设计、安装、维护和管理,特别适用于水文地质条件复杂、涌水量较大的矿井。该规程为煤矿企业提供了详细的排水系统配置标准和技术要求,有助于提高矿井的安全生产水平,预防和减少因排水系统故障引发的事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