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易制爆危险化学品治安管理办法.docx

上传人:人民至上 文档编号:18051 上传时间:2021-05-08 格式:DOCX 页数:7 大小:58.85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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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易制爆危险化学品治安管理办法 第一章第一章 总总 则则 第一条第一条 为加强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治安管理, 有效防范易制爆危险化 学品治安风险,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公共安全,根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企业事业单位内部 治安保卫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第二条 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储存、使用、运输和处置的治 安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易制爆危险化学品,是指列入公安部确定、公布的 易制爆危险化学品名录,可用于制造爆炸物品的化学品。 第四条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易制爆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是指生产、经营、储生产、经营、储 存

2、、使用、运输及处置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存、使用、运输及处置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单位。 第五条第五条 易制爆危险化学品治安管理,应当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 依法治理、系统治理的原则,强化和落实从业单位的主体责任。 易制爆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治安管理第一责任人, 对本 单位易制爆危险化学品治安管理工作全面负责。 第六条第六条 易制爆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应当建立易制爆危险化学品信息易制爆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应当建立易制爆危险化学品信息 系统,并实现与公安机关的信息系统互联互通系统,并实现与公安机关的信息系统互联互通。 公安机关和易制爆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应当对易制爆危险化学品实行 电子追踪标

3、识管理,监控记录易制爆危险化学品流向、流量。 第七条第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举报违反易制爆危险化学品治安管理 规定的行为; 接到举报的公安机关应当依法及时查处, 并为举报人员保密, 对举报有功人员给予奖励。 第八条第八条 易制爆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应当加强对治安管理工作的检查、 考核和奖惩,及时发现、整改治安隐患,并保存检查、整改记录。 第二章第二章 销售、购买和流向登记销售、购买和流向登记 第九条第九条 公安机关接收同级应急管理部门通报的颁发危险化学品安全 生产许可证、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烟花 爆竹安全生产许可证情况后,对属于易制爆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的,应当 督

4、促其建立信息系统。 第十条第十条 依法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 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 可证、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企业,凭相应的许可证件购买易制爆危险凭相应的许可证件购买易制爆危险 化学品。化学品。民用爆炸物品生产企业凭民用爆炸物品生产许可证购买易制爆危 险化学品。 第十一条第十一条 本办法第十条以外的其他单位购买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 应 当向销售单位出具以下材料: (一)本单位工商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等合法证明复印 件、经办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二) 易制爆危险化学品合法用途说明, 说明应当包含具体用途、 品种、 数量等内容。 严禁个人购买易制爆危险化学品。 第十二条第十二条 危险

5、化学品生产企业、经营企业销售易制爆危险化学品,应 当查验本办法第十条或者第十一条规定的相关许可证件或者证明文件,不 得向不具有相关许可证件或者证明文件的单位及任何个人销售易制爆危险 化学品。 第十三条第十三条 销售、购买、转让易制爆危险化学品应当通过本企业银行账 户或者电子账户进行交易,不得使用现金或者实物进行交易。 第十四条第十四条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经营企业销售易制爆危险化学品,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经营企业销售易制爆危险化学品, 应当如实记录购买单位的名称、地址、经办人姓名、身份证号码以及所购应当如实记录购买单位的名称、地址、经办人姓名、身份证号码以及所购 买的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品种、数

6、量、用途。买的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品种、数量、用途。销售记录以及相关许可证件 复印件或者证明文件、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一年。 易制爆危险化学品销售、购买单位应当在销售、购买后五日内,通过易 制爆危险化学品信息系统,将所销售、购买的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品种、 数量以及流向信息报所在地县级公安机关备案。 第十五条第十五条 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生产、 进口和分装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 标准和规范要求,对易制爆危险化学品作出电子追踪标识,识读电子追踪 标识可显示相应易制爆危险化学品品种、数量以及流向信息。 第十六条第十六条 易制爆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应当如实登记易制爆危险化学 品销售、购买、出入库、领取、使用、归还、处置等信息,并录入易制爆 危险化学品信息系统。 第三章第三章 处置、使用、运输和信息发布处置、使用、运输和信息发布 第十七条第十七条 易制爆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转产、停产、停业或者解散的, 应当将生产装置、储存设施以及库存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处置方案报主管 部门和所在地县级公安机关备案。 第十八条第十八条 易制爆危险化学品使用单位不得出借、 转让其购买的易制爆不得出借、 转让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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