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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6月10日通过安全生产法全文(超详细全文修订对照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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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华人民共和国 安全生产法安全生产法 (第八十八号主席令) 于 2021 年 6 月 10 日通过,自 2021 年 9 月 1 日起施行 修订历程修订历程 1、2002 年 6 月 29 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 2、根据 2009 年 8 月 27 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 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第 一次修正; 3、根据 2014 年 8 月 31 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 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4、根据根据 20212021 年年 6 6 月月 1010 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日第十

2、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 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 安全生产法的决定第三次修正。安全生产法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目目 录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 第三章 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权利义务 第四章 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 第五章 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与调查处理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一章第一章 总则总则 第一条第一条 为了加强安全生产工作,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 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 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从事生产经 营活动的单位(以下统称生产

3、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适用本 法;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消防安全和道路交通安全、铁路交 通安全、水上交通安全、民用航空安全以及核与辐射安全、特 种设备安全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第三条第三条(条文修改条文修改) (新增新增)安全生产工作坚持中国安全生产工作坚持中国 共产党的领导。共产党的领导。 安全生产工作应当以人为本,坚持安全发展,坚持安全发展,(新增新增)坚持坚持 人民至上、生命至上,把保护人民生命安全摆在首位,树牢安人民至上、生命至上,把保护人民生命安全摆在首位,树牢安 全发展理念,全发展理念,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 (新新 增增

4、)从源头上防范化解重大安全风险。从源头上防范化解重大安全风险。 (新增新增)安全生产工作实行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安全生产工作实行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 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强化和落实生产经营单位 主体责任(新增新增)与政府监管责任,与政府监管责任,建立生产经营单位负责、 职工参与、政府监管、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的机制。 第四条第四条(条文修改条文修改) 生产经营单位必须遵守本法和其他 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 法规, 加强安全生产管理, 建立健全 (新新 增增)全员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新增新增)加大加大 对安全生产资金、物资、

5、技术、人员的投入保障力度,改善安对安全生产资金、物资、技术、人员的投入保障力度,改善安 全生产条件,全生产条件,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提高安全生产水平,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提高安全生产水平, 确保安全生产。确保安全生产。 (修改为修改为)加强安全生产标准化、信息化建设,加强安全生产标准化、信息化建设, 构建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健全风构建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健全风 险防范化解机制,提高安全生产水平,确保安全生产。险防范化解机制,提高安全生产水平,确保安全生产。 (新增新增)平台经济等新兴行业、领域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平台经济等新兴行业、领域的生

6、产经营单位应当 根据本行业、领域的特点,建立健全并落实全员安全生产责任根据本行业、领域的特点,建立健全并落实全员安全生产责任 制, 加强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履行本法和其他法律、制, 加强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履行本法和其他法律、 法规规定的有关安全生产义务。法规规定的有关安全生产义务。 第五条第五条(条文修改条文修改)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新新 增增)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 全面负责。(新增新增)其他负责人对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其他负责人对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 负责。负责。 第六条第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有依法获得安全生 产保障的权利,并应当依法履行安全生产方面的义务。 第七条第七条 工会依法对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监督。 生产经营单位的工会依法组织职工参加本单位安全生产 工作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维护职工在安全生产方面的合法 权益。生产经营单位制定或者修改有关安全生产的规章 制 度,应当听取工会的意见。 第八条第八条(将原第八条改为两条,作为现在的第八、第九条将原第八条改为两条,作为现在的第八、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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