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杭州汇泉玻璃科技有限公司“1114”物体打击事故调查报告2016 年 11 月 14 日 11 时 25 分左右, 杭州汇泉玻璃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汇泉玻璃公司)在杭政储(2011)70 号地块商业金融用房项目工地卸载玻璃过程中,发生一起死亡 1 人的物体打击事故。事故直接经济损失 75 万元。事故发生后,施工单位杭州下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下沙建筑公司)在组织抢救的同时,向杭州市有关部门报告了事故。杭州市安全监管局接到事故报告后,立即牵头成立了由市城乡建委、监察局、公安局、总工会以及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有关部门,并邀请市检察院派员参加的杭州汇泉玻璃科技有限公司“1114”物体打击事故调
2、查组,赶赴事故现场开展事故调查工作。事故调查组按照“四不放过”和“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深入事故现场勘验、调查询问当事人,查阅收集相关资料,查明了事故的发生经过、直接原因和间接原因、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情况,认定了事故的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有关责任人员和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和防范措施。现将事故调查情况报告如下:一、企业概况1.汇泉玻璃公司,成立于 2007 年 5 月 28 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96623084933(1/1) ;住所地址:萧山区衙前镇新林周村,法定表人姓名:吴九花;注册资本:壹佰万元整;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经营范围:玻璃制品研发;生产
3、、安装。2.下沙建筑公司,成立于 1998 年 8 月 28 日,注册号:330198000009746;住所地址: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东沙铭城 7 幢 1501-1516 室,法定表人姓名:孙荣明;注册资本:柒仟万元整;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经营范围: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资质等级:房屋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壹级,资质证书编号:A1014033010463-6/4。二、施工概况杭政储(2011)70 号地块商业金融用房项目工地(以下简称70 号工地)位于下沙文渊路和德胜路交叉口西南侧,建设单位为杭州荣辉置业有限公司,施工单位为杭州下沙建筑公司。该项目工程建筑面积约 12.3 万平方米,于 20
4、14 年 7 月 17日开工,工期为 900 天。目前工程处于收尾阶段,现已完成场区道路硬化,道路窨井采用临时窨井盖覆盖防护;房屋门窗玻璃正在安装之中。2016 年 11 月 12 日,下沙建筑公司通过第三方介绍,从汇泉玻璃公司购买总价格约为 1.7 万元的钢化玻璃,共 118 片、重约 5 吨,总面积为 202 平方米。双方约定于 11 月 14 日送货上门,汇泉玻璃公司使用核载量为1.735 吨的轻型普通货车(浙 AKA306)运送钢化玻璃。三、事故经过2016 年 11 月 14 日 10 时许,汇泉玻璃公司车间主任陈钊安排汽车驾驶员王炳金与装卸工滕润平运送钢化玻璃到下沙建筑公司,王炳金
5、驾驶轻型普通货车(浙 AKA306) ,滕润平坐在驾驶室内,车厢内装载 118 片共 202 平方米、重约 5 吨的钢化玻璃(车上另载 4 组玻璃固定架约 400 公斤) 。约 10时 50 分左右,货车到达 70 号工地门口,下沙建筑公司项目部装饰班班长朱国明在门口引导货车到达工地 G 楼和 F 楼通道处,准备停车卸货。约 11 时 10 分左右,驾驶员王炳金与装卸工滕润平松开车厢内右侧前方钢化玻璃的固定绳,开始卸载钢化玻璃,此时朱国明离开现场。当卸下第 13 块钢化玻璃时,为了方便卸载,驾驶员王炳金在货车右侧档板没有关闭和车厢内钢化玻璃没有第二次捆绑固定的情况下,启动倒车,调整车辆位置,货
6、车右后车轮压破临时窨井盖,车轮陷入窨井内,货车向右侧倾斜,车厢内的钢化玻璃瞬间失稳滑落,挤压在位于车厢右边前侧的滕润平身上。驾驶员王炳金见状后,立即呼救,项目部启动应急救援预案组织施救,并将滕润平送往下沙邵逸夫医院抢救。滕润平终因伤势过重,于当日抢救无效死亡。四、事故原因(一)直接原因。汇泉玻璃公司在运货车辆车厢右侧挡板没有关闭,且车厢内钢化玻璃没有第二次捆绑固定的情况下,盲目倒车,导致车厢内钢化玻璃因货车后轮陷落失稳后滑落压伤作业人员。(二)间接原因。1.汇泉玻璃公司违反交通运输安全管理规定,货运车辆严重超载,使用核载量为 1.735 吨的轻型普通货车运送约 5.4 吨的钢化玻璃(包括四组玻璃固定架) ,致使滑落的钢化玻璃以近三倍的重量压在卸货员身上。2.下沙建筑公司安全管理人员对钢化玻璃卸载地点的安全监管不到位,未对外来卸载作业人员进行安全交底,在作业途中脱离现场。五、事故性质经调查认定,汇泉玻璃公司“1114”物体打击事故是一起生产安全责任事故。六、对事故有关责任人员及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1.滕润平,汇泉玻璃公司钢化玻璃装卸工。作为该公司本次卸载钢化玻璃的装卸工,安全意识淡薄,思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