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萧县祖楼镇村民自建房“2.23”亡人事故调查报告2020 年 2 月 23 日 15 时许, 萧县祖楼镇湘山庙行政村谢桥自然村一村民自建房发生一起事故,造成 1 人死亡。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 (国务院令第 493号)和安徽省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办法 (省政府令第 232 号)等规定,县政府成立了由县应急管理局局长任组长,县公安局、县住建局、县应急管理局、县总工会有关负责同志为成员的“2.23”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事故调查组) ,并邀请县纪委监委和县人民检察院派员参与事故调查工作。事故调查组按照“四不放过”和“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通过查阅资料、调查
2、取证,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应急处置等情况,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有关责任单位和人员的处理建议,并针对事故发生的原因及暴露出的问题,提出了事故防范措施建议。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一、事故基本情况(一)房屋基本情况事故地点位于萧县祖楼镇湘山庙行政村谢桥自然村一村民自建房院内,自建房属村民谢*所有,在原宅基地上推倒老房子重建。该自建房为两层住宅,属于农民自建低层住宅的建筑活动。经查,该自建房所有人谢*未按照相关规定办理建房审批手续。(二)房屋承建方情况2019 年 10 月, 张*升和闫*家以 240 元/的价格共同承建谢*家房屋建设工程(其中:瓦工工程 170 元/,木工工程 70
3、元/) ,张*升负责瓦工工程,闫*家负责木工工程,分别联系工人,工人互不统属。施工工序为张*升先开展瓦工工程建设,然后闫*家进场开展木工工程建设。事故发生前,该自建房木工工程已完工,因新冠疫情原因脚手架和壳子板等木工设备(闫*家所有)一直未进行拆除。建房费用由谢*和张*升统一结算,事故发生前,谢*共支付张*升 65000 元建房款。张*升、闫*家两组工程队均无房屋建设施工相关资质,与房屋所有人谢*也未签订任何形式的劳动合同或协议,也未明确各方安全生产责任,仅有口头约定。(三)相关人员情况谢*,男,40 岁,自建房所有人。张*升,男,43 岁,自建房承建方(负责瓦工工程) 。闫*家,男,50 岁
4、,自建房承建方(负责木工工程) ,事故中死者。鲁*顺,男,55 岁,事故现场工人(系闫*家雇佣的木工活工人) 。二、事故发生经过、应急处置和善后情况(一)事故发生经过2020 年 2 月 23 日 15 时许, 萧县祖楼镇湘山庙行政村谢桥自然村村民谢*家自建房工程在木工工程完工后,木工工程承包人闫*家带领工人鲁*顺、朱*星将脚手架和壳子板等木工设备拆除并装到四轮拖拉机上,闫*家用紧绳器在捆扎固定已装上车的木工设备过程中,挂在车体的绳带钩脱落,导致已装车的木工设备坍塌滑落,将闫*家砸中倒地身亡。(二)应急处置和善后情况事故发生后,现场装车工人鲁*顺和朱*星看到闫*家被钢管砸倒后,立即组织救援,将
5、闫*家从钢管堆中拉出,为避免二次伤害未再搬动其身体。随后,装车工人鲁*顺将现场情况告诉自建房房主谢*,谢*及其家人先后拨打了 110 及 120电话,15 时 40 分许,救护车到达现场,经医务人员确认,闫*家已无生命体征。3 月 6 日, 张*升、 谢*与闫*家家人就善后处置达成一致意见,并签订调解协议书 ,由张*升一次性补偿死者家属 1.2 万元,由谢*一次性补偿死者家属 1 万元。3 月 10 日,萧县公安局针对该起案件下达不予立案通知书。(三)事故报告情况2020 年 5 月 12 日,闫*肖(闫*家次子)代理律师张*军,向萧县应急部门提交了关于报告安全生产事故和请求依法处理的申请书
6、,接到信访投诉后,县应急管理局按照信访工作相关规定和部门职责进行了相关处置,并一直对该事故开展核查工作。5 月 25 日,社会公众通过安徽省安全生产举报平台举报了该起事故,省应急管理厅介入核查。经省、县应急管理部门核实,2 月 23 日事故发生后,萧县公安局祖楼派出所接到谢*关于亡人事故的电话报警后,受理、出警并对现场开展了侦查等工作。当日下午,该自建房瓦工承包人张*升、死者家属、自建房房主谢*以及湘山庙村村支书李*、村党总支委员冯*芝也先后得知事故情况,但均未向祖楼镇党委政府和萧县相关部门报告事故情况。三、事故伤亡情况和直接经济损失事故造成 1 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约 2.2 万元。四、事故原因和性质(一)直接原因闫*家(死者)安全意识淡薄,作业时未正确佩戴劳动防护用品,在将脚手架和壳子板等木工设备装车过程中没有采取可靠的固定措施。(二)间接原因1.施工工人安全意识淡薄,文化程度较低,不具备建筑安全施工相关知识,作业过程不规范,疏于安全防护。2.祖楼镇人民政府及湘山庙行政村在疫情期间履行农民自建低层住宅监管责任不到位。3. 湘山庙行政村相关人员对安全生产相关法律法规及规定,特别是对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