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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药高新区(高港区)明珠街道“3·2”一般坍塌事故调查报告.docx

上传人:人民至上 文档编号:201575 上传时间:2022-12-19 格式:DOCX 页数:7 大小:14.04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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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医药高新区(高港区)明珠街道“32”一般坍塌事故调查报告2022 年 3 月 2 日 9 时 40 分左右,位于医药高新区(高港区)明珠街道原鲍徐商业社院内,施工人员在拆除违章建筑过程中发生一起坍塌事故,造成 2 人死亡,2 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 265 万元人民币。依据 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493 号)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泰州市人民政府授权,3 月 9 日,由泰州市应急管理局牵头,泰州市公安局、总工会、住建局、城管局、医药高新区(高港区)应急管理局派员组成事故调查组,并邀请泰州市纪委监委(委派医药高新区(高港区)纪委监委)参加,对这起事故进行调查。事故调查

2、组聘请相关专家组成专家组对事故进行技术鉴定。事故调查组按照“四不放过”和“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通过现场勘验、调查取证、专家论证、综合分析,查明了事故原因,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有关单位和责任人员的处理建议,并提出事故防范及整改措施建议。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一、基本情况(一)事故相关单位及人员情况1.泰州市明珠街道办事处(以下简称:明珠街道办) ,略。2.朱某高,承揽明珠街道违法建设拆除作业,泰州市鸿兴装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鸿兴装饰)法定代表人,鸿兴装饰经营范围为室内外装修,钢结构工程施工,建筑材料销售。该公司不具备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资质。明珠街道办长期将

3、拆除辖区内违法建设的任务发包给朱某高,2015 年始明珠街道办城管中队与朱某高个人签订合同;因财务开票制度要求, 2018 年起明珠街道办城管中队与鸿兴装饰签订合同; 2020 年起以明珠街道办名义与鸿兴装饰签订合同,所有合同每年一签,截至 2021 年底后未续签。合同内容均为固定格式,双方约定:朱某高按照街道要求组织人工,按照街道要求的时间和标准进行拆除,拆违期间无条件服从街道指挥;每人每日 200 元,机械费用另行协商确定;拆违期间安全责任由朱某高负责,街道负责组织人员维护现场秩序。(二)现场情况违章建筑形成:此次违章建筑位于原鲍徐商业社院内,地址在明珠街道鲍徐社区鲍九路与菜场路交叉路口东

4、南侧。2021年 9 月,商业社负责人在未办理手续的情况下,将鲍徐原商业社院内原有房屋进行翻建,翻建后变成砖混结构五间七架房。后该违章建筑多次被群众举报,明珠街道综合执法局于2021 年 10 月 22 日下发 责令限期拆除违法建设通知书(编号 1500809) ,商业社负责人后续未能提供相应手续,也未自行拆除。2022 年 2 月下旬,街道纪检部门提出上述违章建筑被多次举报仍未处理,要求明珠街道综合执法局迅速处理。明珠街道综合执法局局长马某安排综合执法局指导员吉某来组织强拆。现场勘验:事发违章建筑为山字形屋顶,东西向约 18 米 m,南北向约 8m,墙体高度约 2.8m,墙体厚度为 24cm

5、,现场勘验时屋顶已拆除完毕,南侧和西侧墙体未拆除;北侧墙体以窗洞为主,相关立柱已被拆除;东侧墙体整体向东侧倒塌,中间部位被掏掘出一个约 40cm20cm 的孔洞。二、事故发生经过及事故救援情况(一)事故发生经过2 月 26 日,吉某来在工作群中要求,综合执法局全体人员周一到鲍徐社区集中,未告知具体事由。2 月 27 日下午 5 时16 分,吉某来电话通知朱某高安排 8 个拆除作业人员。2 月 28 日,在街道综合执法局人员维持好现场秩序后,朱某高组织苏某平、张某生、万某山、张某某、李某亚、张某堂、张某银等 7 名工人到达现场,撬开门锁进入商业社院内并开始拆除,当天将屋顶瓦片拆除完毕;3 月 1

6、 日,拆除了屋梁、屋架、椽子和九厘板等整个屋顶。3 月 2 日,朱某高带来风镐和发电机等装备,安排 7 名工人拆除墙体,先行拆除了北侧墙体的 4 根立柱,后准备拆除东侧墙体,张某堂和张某银因私事离开现场,其他几名工人使用风镐拆除了东侧墙体与南北侧墙体的连接处,后苏某平使用风镐在墙体中间偏下部位(离地约 50cm)钻出一个孔洞,并将千斤顶放入孔洞内,其他人员站在墙体东侧使用桁条(原屋顶的圆木料)支撑住墙体,在苏某平使用千斤顶将墙体顶出一条裂缝时,朱某高等 6 人使用桁条用力向西侧推动墙体,墙体晃动后向东侧反弹并整体倒塌,将墙体东侧苏某平、张某生、万某山、张某某 4 人压住,其他 2 人躲避及时未被压到。(二)事故救援情况事故发生后,现场人员将 4 人从砖块下救出,并分别送往泰州市人民医院和中西医结合医院抢救,苏某平、张某生经抢救无效死亡。三、人员伤亡及直接经济损失情况(一)人员伤亡情况事故死者:2 人。事故伤者:2 人。(二)事故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 265 万元人民币。四、事故原因和性质(一)事故直接原因作业人员在拆墙时,未按照建筑拆除工程安全技术规范(JGJ1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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