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防爆电器修理工操作规程一、适用范围第 1 条 本规程适用于在煤矿地面从事防爆电气设备修理工作的修理工。二、上岗条件第 2 条 防爆电器修理工必须经过专业培训,考试合格并取得合格证后,持证上岗。第 3 条 熟知煤矿安全规程有关规定、煤矿机电设备检修质量标准及电气设备防爆标准中的有关规定。第 4 条 熟悉所维修设备性能,结构和原理,能独立工作,学徒工不得单独从事防爆设备的修理工作。三、安全规定第 5 条 上班前不得喝酒,上班时不得做与本职工作无关的事情,严格遵守有关规章制度。第 6 条 防爆电气设备修理过程中,通电试验时,必须不少于两人协同工作。严格执行停送电制度,严禁带电作业。第 7 条 检修用
2、配件和零部件应采用符合标准规定的合格品,不得使用没有合法生产手续,未经试验、检验的自制产品作为配件。第 8 条 防爆电气设备经修理后达不到防爆要求的,严禁下井使用。四、操作准备第 9 条 修理前准备好必要的材料、配件、工具、测试仪器及其他工具。第 10 条 在起、拉、吊、运防爆电气设备前,应对使用的器具进行检查。第 11 条 防爆电器设备检修前,必须对防爆设备的完好程度、防爆壳体及防爆面进行全面检查,详细记录检查情况。第 12 条 对防爆设备脏污、锈蚀部分和油漆脱落部分进行清理。五、正常操作第 13 条 严格实行定期检修制度,井下防爆电气设备应定期升井到 进行大修。第 14 条 拆装防爆电器设
3、备时,应用专用工具,严禁野蛮拆装和违章操作。第 15 条 防爆电气设备拆开后,防爆面要妥善放置保管,对不符合防爆要求的,必须进行处理,对沾污或局部有可处理损伤的防爆面,经处理后的粗糙度和防爆间隙应符合防爆标准的规定,防爆面应进行钝化处理并涂防锈漆。第 16 条 对损伤的触头、接点、线圈、消弧罩等零部件修理后应达到检修质量标准要求,保证安全使用,对无法修复的各种零部件必须更换。第 17 条 选用熔片、保护装置的整定应与电气设备性能一致,严禁用保险丝代替熔片。第 18 条 修理电气设备时,不准任意改动原设备的端子位序和标记,所换的组件必须是校验合格的,固定要牢固,接线要合理。第 19 条 经修理后
4、的防爆电气设备的机械传动部分应动作灵活,主回路动静触头和辅助接点接触符合规定要求,内部接线牢固、无松动,电气保护动作灵敏可靠。第 20 条 防爆电气设备修完装盖前,必须详细检查防爆腔,应无遗留的线头,零件等杂物,保持防爆设备主防爆腔和各个接线盒防爆腔内清洁无杂物。第 21 条 对防爆电气设备涂刷防锈漆和防护漆时,不得沾污防爆面。第 22 条 按规定项目对设备防爆性能进行检查试验,并记录主要参数,达不到规定要求的,要找出原因,重新修理并试验,直至合格为止。电气试验合格后,出具产品检修证书,签字盖章入库存放。第 23 条 实行防爆电气设备检修责任制,谁检修、谁负责,严格按防爆设备检修标准认真检查。第 24 条 对修理后仍不能保证安全使用或严重损坏无法修理的的电气设备,应予以报废,做好报废标记后送指定地点。六、收尾工作第 25 条 每台防爆电气设备完成检修工作后应整理检修记录及试验报告。第 26 条 防爆电气设备应编号管理,建立修理挡案。修理档案应注明检修设备编号、型号、检修日期、检修内容、更换的主要零、部件、安全保护装置的整定值、保险片(丝)的额定通过电流值等项内容、试验情况和检修人的签字等项内容。第 27 条 清点工具、仪表、材料,清扫工作环境卫生,电气设备停好电后方可离开工作场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