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金华市金东区“39”较大道路交通事故调查报告2014 年 3 月 9 日 12 时 55 分许,G330 国道 231KM+300M 金华市金东区江东镇雅湖村地段发生一起两车碰撞,造成 3 人死亡的较大道路交通事故。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493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和浙江省道路交通安全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印发 2014 年预防道路交通事故工作方案 的通知精神,经报请市人民政府批准,成立了由市安监局牵头,市监察局、市公安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总工会及金东区政府组成的事故调查组,并邀请市检察院派员参加。事故调查组通过现场勘察、检验测试、技术鉴定、调查取证、综合分析和专家论证,查
2、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应急处置、人员伤亡情况,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相关责任单位、人员的处理建议和整改防范措施。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一、事故基本情况(一)车辆情况1、浙 HF5534 号普通二轮摩托车,行驶证登记所有人:陈立新,登记地址:浙江省衢州市衢县樟潭镇平塘村,车辆检验有效期至 2012 年 6 月,机动车状态:强制注销,无保险。2、浙 G9C329 号轻型厢式货车,行驶证登记所有人:赵永富,登记地址:浙江省金华市金东区傅村镇石狮塘村,车辆检验有效期至 2014 年 8 月,车辆在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金华中心支公司投保交强险和商业险。(二)驾驶人员情况1、龙从海,男,苗
3、族,1995 年 5 月 18 日出生,无摩托车驾驶证。2、吕华豪,男,汉族,1988 年 9 月 4 日出生,准驾车型:C1。(三)道路和交通环境情况事故现场位于 G330 国道 231KM+300M 金华市金东区江东镇雅湖村地段,该路段呈东西走向,西往东方向下坡,坡度为1.23%,沥青路面,双向四条机动车道、两条非机动车道,机动车道宽均为 370 厘米,非机动车道宽均为 250 厘米,路面施划有车行道分界线,车行道边缘线,道路设有中央隔离绿化带,两侧设有钢质护栏,道路两侧均为农田。二、事故发生经过及应急救援情况2014 年 3 月 9 日,龙从海驾驶浙 HF5534 号普通二轮摩托车沿 G
4、330 国道由西向东行驶,12 时 55 分许,行驶至 G330 国道 231KM+300M 金华市金东区江东镇雅湖村地段时越过中央绿化隔离带与对向行驶吕华豪驾驶的浙 G9C329 号轻型厢式货车发生碰撞,造成摩托车驾驶人员龙从海及乘客张光荣、赵正应 3 人当场死亡及两车损坏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金华市交警支队、金东区政府等领导和相关部门负责人先后赶到现场指挥抢救和事故处理工作。三、事故原因分析(一)直接原因龙从海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未戴安全头盔、违反装载规定、醉酒后驾驶已被强制注销的普通二轮摩托车,越过中央绿化隔离带与对向行驶的货车发生碰撞是导致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二)间接原因1、G33
5、0 国道事故路段车流量大,过境超载重车较多,部分路面有沉降现象,对车辆行驶的稳定性造成一定影响。2、道路交通法规“五进”宣传工作不到位;无证驾驶、醉酒驾驶、车辆超载等违法行为未能得到有效管控。四、事故性质经调查认定,这是一起因摩托车驾驶人员违反交通法元曲,无证、醉酒驾驶已被强制注销的普通二轮摩托车引发的一起较大道路交通责任事故。五、责任分析和处理建议1、龙从海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未戴安全头盔、违反装载规定、醉酒驾驶强制注销的普通二轮摩托车,其行为分别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条第一款:“驾驶机动车,应当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第二十二条第二款:“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
6、麻醉药品,或者患有妨碍安全驾驶机动车的疾病,或者过度疲劳影响安全驾驶的,不得驾驶机动车。”、第十四条第三款:“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不得上道路行驶。报废的大型客车、货车及其他营运车辆应当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监督下解体。”、第五十一条:“机动车行驶时,驾驶人、乘坐人员应当按规定使用安全带,摩托车驾驶人及乘坐人员应当按规定戴安全头盔。”及第四十九条:“机动车载人不得超过核定的人数,客运机动车不得违反规定载货”的规定,是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交警部门已依法认定其承担此次交通肇事的全部责任。鉴于龙从海已在这次事故中死亡,不再追究其责任。2、330 国道是金华市区通往武义、永康、丽水、温州的重要通道,金东段车流量大,日平均达 28000 辆以上,且过境超载重车较多,运输水泥、碎石等建筑材料的车辆尤其频繁,给道路造成一定破坏。另因省电力重点工程需要,重型车辆从兰溪港将单件重达 320 吨的电力设备运至武义县溪洛河,需运送 28 台次,该项任务须对金东区境内三座桥梁进行加固施工。事故路段采用半幅道路封闭施工的方式进行,借道通行,使路面的损害进一步加重。金东区交通运输局对辖区内 G330 国道损害较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