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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科成有色金属新材料有限公司“3·19”一般车辆伤害事故调查报告.docx

上传人:一米阳光 文档编号:201897 上传时间:2022-12-21 格式:DOCX 页数:6 大小:12.81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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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江苏科成有色金属新材料有限公司“319”一般车辆伤害事故调查报告2018 年 3 月 19 日,江苏科成有色金属新材料有限公司厂区内发生一起车辆伤害事故,造成 1 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约130.71 万元人民币。根据江苏省应急管理厅交办信访单中反映的事故线索,依据安全生产法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493 号)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根据泰州市人民政府授权,2019 年 10 月 21 日,由泰州市应急管理局牵头,泰州市公安局、总工会、高新区应急管理局派员组成事故调查组,并邀请泰州市纪委监委、人民检察院派员参加,对这起事故进行调查。事故调查组按照“四不放过”和“科学严谨、依法依规

2、、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通过现场勘验、调查取证、综合分析,查明了事故原因,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有关单位和责任人员的处理建议,并提出事故防范及整改措施建议。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一、基本情况(一)事故单位情况江苏科成有色金属新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科成公司),略。该公司是一家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领取了安全生产许可证。(二)取证情况获悉事故后,事故调查组调取了科成公司事故现场视频录像,科成公司提供了涉事车辆及驾驶员、相关安全管理制度、厂区交通安全管理制度、安全教育等相关书证材料。(三)涉事车辆情况事故后科成公司将涉事车辆转让出售,根据机动车行驶证显示,事故车辆为牌照苏 M09*0

3、 的重型普通货车,所有人:科成公司,核定载重:9900 公斤,检验有效期至 2018 年 9月。事故时该车驾驶员为贾某扣,其持有准驾驶车型为 A2 的机动车驾驶证,有效期至 2025 年 6 月 18 日。(四)涉事道路情况事故发生在科成公司原料仓库西门外南北向的通道上,该通道是科成公司的内部道路,不允许社会车辆通行。路面为混凝土,宽度约 8 米,平整无坑洼,无坡度,无遮挡物。二、事故发生经过及应急处置情况(一)事故发生经过经调取科成公司的现场视频录像,询问调查相关人员,结合医药高新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18)苏 1291 刑初151 号),2018 年 3 月 19 日 17 时 10

4、分左右,贾某扣驾驶牌照苏 M09*0 货车进入科成公司厂区,其将车头朝南停在原料仓库西门外南北向的通道上,熄火后贾某扣将车上货物送至原料仓库。17 时 30 分左右,贾某扣从原料仓库出来直接上车,未观察车辆四周情况,发动车辆并倒车。此时原料仓库保管员洪某琴从原料仓库西门出来,行至车辆右后方时被车辆撞倒遭右后轮碾压,致事故发生。(二)应急处置情况事故发生后,现场人员立即拨打了 120、110 电话,洪某琴被送至泰州市人民医院抢救,20 时左右,洪某琴经抢救无效死亡。(三)事故报告情况事故当天 18 时左右,科成公司副总经理严某锦和原法定代表人翟某华分别电话向高新区寺巷街道办事处分管负责人倪某和原

5、高新区安委办负责人赵某忠报告了事故情况。19 时左右,倪某了解事故情况后,电话向赵某忠报告了事故情况。事故后,公安机关第一时间介入,以涉嫌过失致人死亡对贾某扣立案侦查。原高新区安委办认为该起事故属于交通事故,且公安机关已立案侦查,未将事故情况上报。三、人员伤亡及直接经济损失情况(一)人员伤亡情况事故造成 1 人死亡。(二)事故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 130.71 万元人民币。四、事故原因和性质(一)事故直接原因贾某扣驾驶牌照苏 M09*0 货车倒车前,未对车辆四周情况进行观察,未能及时发现车辆右后方有人,行驶时撞到洪某琴,致事故发生。(二)事故间接原因1.安全教育培训不到位。科

6、成公司未严格按照安全教育培训要求组织职工培训学习相关交通安全管理制度,安全教育流于形式,不能保证职工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2.安全管理制度未有效落实。科成公司虽制定了厂内交通安全管理制度,但未采取有效措施督促职工严格遵守,对经常有货车出入的原料仓库附近的交通安全管理措施落实不力,对厂内交通参与人员不遵守交通安全行为未能及时制止和纠正。(三)事故性质经调查认定,江苏科成有色金属新材料有限公司“319”一般车辆伤害事故是一起生产安全责任事故。五、事故责任认定及处理建议(一)贾某扣,牌照苏 M09*0 货车驾驶员,驾驶车辆倒车前,未对车辆四周情况进行观察,未能及时发现车辆右后方有人,行驶时撞到洪某琴,对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2018 年3 月 20 日,公安机关以涉嫌过失致人死亡对该起事故立案侦查,8 月 22 日,贾某扣以犯过失致人死亡罪被医药高新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二)科成公司,安全教育培训不到位,安全管理制度未有效落实,对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建议由泰州市应急管理局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项的规定,对其处以罚款。六、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建议(一)科成公司,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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