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标准规定了有色金属矿产品中的天然放射性的限制要求,以及对天然放射性活度浓度超标和人工放射性核素污染的管理控制。本标准适用于铜、铅、锌、锡、镍、钻等有色金属矿产品的开发利用。其他矿产品的开发利用也可参照该标准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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