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防着火源的措施消除明火明火是指敞开的火焰,如火炉、油灯、电焊、气焊、火柴与烟火等。易燃易爆场所严禁携带烟火;生产过程中加热易燃物料时应用热水或其他间接加热介质,不得采用火炉、电炉、煤气炉等;设备动火检修时必须停止生产、用水蒸汽或惰性气体进行吹扫,并经安全技术部门检验合格发给动火证才能动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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