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贝林•阳江港湾建设项目七组团“9.1”高处坠落事故调查报告.docx

上传人:一米阳光 文档编号:205933 上传时间:2022-12-30 格式:DOCX 页数:10 大小:14.28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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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贝林阳江港湾建设项目七组团“9.1”高处坠落事故调查报告2017 年 9 月 1 日下午 15 时 40 分左右,贝林集团有限公司承建的贝林阳江港湾七组团 14 号楼建设项目在施工过程中,发生一起高处坠落事故,造成 1 人死亡。事故发生后,市政府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第 493号令),及时成立了以市安监局为组长单位,市公安局、市监察局、市住建委、市总工会参加,并邀请市检察院派员参加的事故调查组,对该起事故开展现场勘查、调查询问等,查清了事故性质及原因,对事故责任进行了分析和认定,对事故单位及事故责任人提出了建议处理意见。现将调查情况报告如下。一、事故单位概况贝林集团有限公司

2、注册于 1995 年 03 月 29 日(期限长期),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30881147888382J;注册资本:伍千万元整;住所:浙江省江山市区江滨四区 101 号;法人代表:郑积勤;经营范围:建筑工程、建筑装修装饰工程、地基基础工程、土石方工程、起重设备安装工程、水电安装工程、市政公用工程、城市园林绿化工程设计、施工;城镇绿化苗木种植、销售;房地产开发、经营;房地产物业管理服务;水泥预制品构件、建筑材料、化工产品(不含化学危险品)、金属材料销售;建筑机械租赁。具有国家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壹级资质。二、事故发生经过及救援情况2017 年 9 月 1 日下午 15 时 40 分左右,贝林

3、阳江港湾七组团 14 号楼施工员刁秀明带领工人刁腊春前往 14 号楼四层北侧平台进行翻檐砼浇筑作业,在此前木工班组进行制作翻檐模具时将 14 号楼四层北侧平台上的临边防护栏杆拆除未恢复。施工员刁秀明认为刁腊春无法一人完成翻檐作业,随即离开施工现场找寻其他工人协助刁腊春,并让刁腊春等待其他人员共同作业。在等待过程中,刁腊春在未采取防护措施的情况下,与地面信号工陈有凤共同指挥塔吊司机钱铮将用于翻檐用的砼吊往 14 号楼四层平台。在吊砼过程中,塔吊的钢丝绳绞住了,刁腊春在处理绞住的钢丝绳时,身体失去平衡从四层平台坠落至二层平台,刁秀明回来发现刁腊春坠落至二层平台后,拨打了 120 急救电话,120

4、医护人员赶到事故现场后确认刁腊春死亡。事故发生后,市住建委、市公安局济川派出所等第一时间赶赴事故现场实施救援,并开展初步调查。三、事故的原因及性质(一)事故的直接原因刁腊春违反安全操作规程,在 14 号楼四层北侧平台临沿处无防护栏杆且自身未采取任何安全防护措施的情况下,进行高空作业,造成事故。(二)事故的间接原因贝林集团有限公司现场安全管理不到位,14 号楼四层北侧平台临沿处防护栏拆除制作翻檐模具后未及时恢复,构成安全隐患,施工现场安全员进行安全检查不到位,未及时制止工人的违章作业行为;对工人开展安全教育培训不到位,致使工人安全意识差,忽视自我保护。(三)事故性质经调查认定,该起事故是一起因工

5、人违章作业,企业安全管理、教育培训不到位而导致的生产安全责任事故。四、对事故责任的处理建议(一)贝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施工单位。未认真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对 14 号楼四层平台临沿处的安全防护围栏拆除后未及时恢复;施工现场安全管理不到位,未认真开展安全隐患排查整改工作,未及时制止刁腊春的违章作业行为;开展员工安全教育培训不到位。其行为违反了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二款“施工单位应当根据不同施工阶段和周围环境及季节、气候的变化,在施工现场采取相应的安全施工措施”、第二十一条“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保证本单位安全生

6、产条件所需资金的投入,对所承担的建设工程进行定期和专项安全检查,并做好安全检查记录”、第三十六条“施工单位应当对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其教育培训情况记入个人工作档案。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考核不合格的人员,不得上岗”之规定,应负管理责任。按照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项的规定进行处罚。鉴于贝林集团有限公司积极配合案件调查取证,对死者进行主动赔付,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符合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适用规则(试行)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二)主动消除或者减轻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规定的从轻处罚的情形,应当对贝林集团有限公司从轻处罚。建议对贝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罚款 20 万元人民币。(二)浙江联达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监理单位。对本工程安全监理不到位,未督促施工单位及时整改 14 号楼四层北侧平台临沿处无防护措施及工人违章作业的安全隐患,其行为违反了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十四条“工程监理单位在实施监理过程中,发现存在安全事故隐患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整改”之规定,应负监督责任。按照安全生产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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