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连云港花果山国际酒店有限公司“9.6”高处坠落一般事故调查报告2018 年 9 月 6 日 14:15 左右,连云港花果山国际酒店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花果山酒店)工程部在维修更换顶灯灯泡过程中,发生一起高处坠落事故,造成 1 人死亡(金同兵,男,47 岁,市 开 发 区 猴 嘴 街 道 人,身 份 证 号:320704*005X),直接经济损失约 130 万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市政府关于明确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相关规定的通知(连政发201878 号)规定,市安监局牵头组织市公安局、总工会以及高新区安监机构等单位成立市政府花果山酒店“96”高
2、处坠落一般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事故调查组),并聘请有关专家,开展事故调查工作。事故调查组按照“四不放过”和“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通过现场勘查、调查取证、综合分析,查明了事故发生的原因、经过、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等情况,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的处理建议以及事故防范措施。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一、事发经过及应急处置情况花果山酒店工程部在日常巡检过程中,发现位于酒店二楼花果山厅的 C 厅和 D 厅部分顶灯灯泡不亮。2018 年 9 月 4 日8:20 左右,酒店工程部召开晨会,会上,工程部经理王克影安排电工班班长金同兵带领王绪兵、祝秀华、王
3、明军、吴立滨维修更换 C 厅和 D 厅顶灯灯泡。因花果山酒店二楼原有的一部移动式高空作业平台(型号:ASP32)送外地维修,9:00 左右,金同兵带领 4 人在 D 厅,用扶梯门型架插接搭设移动式操作平台(共 5 层半,装有脚轮,作业平台板距地面高约 8.7 米),用于高处维修作业。在更换灯泡时,由维修电工在平台板上指挥地面辅助人员推动移动式操作平台,变换维修作业点。9 月 5 日 16:40 左右,D 厅顶灯灯泡维修更换工作结束。9 月 6 日 9:00 左右,根据王克影安排,金同兵带领王绪兵、祝秀华、王明军、吴立滨继续使用移动式操作平台,在 C 厅维修更换顶灯灯泡。上午的维修任务结束后,金
4、同兵等 5 人一起将移动式操作平台推到位于 C 厅中部下午待更换的顶灯下方。14:00 左右,金同兵带领王明军、吴立滨(王绪兵和祝秀华被临时安排到日韩餐厅维修灯泡)开始维修更换 C 厅顶灯灯泡,金同兵爬上移动式操作平台第 5 层的平台板上,王明军站立于移动式操作平台下方地面北侧,吴立滨在南侧,3 人配合维修作业。14:15 左右,金同兵突然大喊一声“不好”,王明军和吴立滨看到金同兵随同向南侧倾倒的移动式操作平台坠落至地面,王明军和吴立滨 2 人立即上前查看,采取掐人中、虎口等方式对金同兵实施急救。在场的餐饮部员工拨打了 120 急救电话,王明军打电话向酒店总经理助理(兼工程部总监)李玉军报告了
5、事故。14:24 左右,120 急救车到达酒店,将金同兵送至市第一人民医院高新院区抢救,14:34 左右,金同兵经抢救无效死亡。二、现场勘验情况事故发生地点位于花果山酒店二楼西侧的花果山厅,该厅由A、B、C、D 共 4 个厅组成,事故发生于 C 厅,该厅净高约12米。现场留有自第二层折断倾倒的移动式操作平台一部,为钢质扶梯门型架(型号 JB2511,规格 1700*917*42*2.2,持有产品合格证)搭设而成,平台第一层以铁丝绑扎固定呈 T型横向联结,底部共 8 个脚轮,单侧作业平台为 5 层半,半层为 0.917 米高的防护栏,底部脚轮部分高约 0.2 米,作业平台板距地面高约 8.7 米
6、,现场勘察发现部分插销缺失。移动式操作平台示意图:三、事故单位基本情况花果山酒店,为江苏润科投资发展集团有限公司的权属公司,住所:海州区花果山大道 98 号,法定代表人:韩亮,总经理:周志民,注册资本:3000 万元,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经营范围:会议及场地租赁、餐饮服务等。2012 年 8月,江苏润科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与南京金陵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乙方)签订“委托管理合同”,将花果山酒店委托乙方管理和连锁经营,并明确花果山酒店实行总经理负责制,总经理由乙方选派,乙方以饭店法人名义从事经营活动,甲方保证在本合同期内将饭店全部经营权转交乙方。四、事故原因及事故性质(一)直接原因金同兵在高处维修作业时,使用的移动式操作平台底部向上钢质扶梯门型架第二节钢管应力集中,塑性变形,失稳倾覆,导致金同兵坠落地面。(二)间接原因1.花果山酒店未按规范编制移动式操作平台专项施工方案,平台搭设违反建筑施工高处作业安全技术规范(JGJ80-2016)6.2.1 关于“移动式操作平台高度不宜大于 5 米,高宽比不应大于 2:1”规定,未采取有效的加固措施。2.花果山酒店对高处维修作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