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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城建研发展示中心(二期)项目“10·29”高坠事故调查报告.docx

上传人:一米阳光 文档编号:206117 上传时间:2022-12-30 格式:DOCX 页数:6 大小:13.20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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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中城建研发展示中心(二期)项目“1029”高坠事故调查报告2016 年 10 月 29 日 15 时,淮南国建置业有限公司开发的中城建研发展示中心(二期)项目工地发生一起高坠事故,造成一人死亡。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493 号)和市政府关于授权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调查和批复一般事故的批复(淮府秘2007146 号)的规定,市安监局牵头组织成立了中城建研发展示中心(二期)项目“1029”高坠事故调查组,调查组由市城乡建设委、市监察局、市公安局、市总工会和高新区(山南新区)管委会等单位人员组成,并邀请市检察院派员参加。经现场勘查、查阅相关资料和找有关人员谈话取证,查明了事

2、故的经过、原因,认定了事故的性质和责任,形成调查报告如下:一、基本情况(一)项目概况中城建研发展示中心项目(二期)包括综合办公用房项目城建综合楼(二期)主体建筑、(二期)附属建筑和地下车库。建设地点位于淮河大道东侧,用地面积 9.47 公顷,总建筑面积约 10.067 万平方米。合同开工时间是 2014 年 1 月 30日,合同竣工时间是 2015 年 8 月 23 日。项目建设单位是淮南国建置业有限公司,施工单位是中城建第九工程局有限公司,监理单位是安徽南巽建设项目管理投资有限公司,门窗分包单位是合肥信德门窗设备有限公司(建设单位直接发包)。事故所在二期 B 楼主体工程已经结束,因资金问题,

3、施工单位于 2016 年 5 月 16 日正式报停。项目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分包单位和监理单位之间均按规定履行了有关合同协议等手续。(二)事故有关单位情况1、合肥信德门窗设备有限公司,成立于 2006 年 1 月 16 日,位于合肥市肥东县撮镇镇马桥,注册资本 1000 万元,法人代表袁家旗。经营范围包括塑钢门窗、铝合金门窗、建筑幕墙、护栏生产、制作、安装、设计等。金属门窗工程专业承包壹级资质。2、安徽南巽建设项目管理投资有限公司,成立于 1994 年 6月 29 日,位于合肥市明光路 100 号吉祥大厦,注册资本 1000万元,法人代表张训年。经营范围包括工程建设监理、工程造价咨询,工程建设

4、项目招标代理等。房屋建筑工程监理甲级资质。3、淮南国建置业有限公司,成立于 2009 年 12 月 14 日,位于淮南市田家庵区三和乡,注册资本 1 亿元,法人代表葛津。经营范围包括房地产经营与开发,物业管理,经济信息咨询等。二、事故发生经过及应急处置情况(一)事故发生经过:2016 年 5 月 16 日,因资金问题,总包单位中城建第九工程局有限公司对整个二期工程进行了报停,并拆除了楼体的脚手架等设施设备。2016 年 10 月 29日 14 时许,按照施工合同约定,合肥信德门窗设备有限公司现场带班负责人李光,带领公司临时聘用人员李庆照、陈洁清(李庆照的堂弟媳)等四人,前往中城建二期工程 B

5、楼进行门窗安装工作。李光到 20 楼干活,李庆照安排陈洁清在楼上(陈记不清楚楼层)撕窗户胶皮,称自己要到楼下干上午没有干完的活,稍候会回来找她。其他两人在不同楼层干活。过了一会儿,陈洁清见李庆照迟迟没有上来,觉得害怕,就下楼一层一层找。当走到 8 楼一个窗口时,发现窗外有梯子往下掉去,再往下看,见李庆照躺在一楼外面的地上,遂大声呼喊救命。在 20 层的李光以及其他两个干活的人员听到呼救声后立即跑到楼下,李光拨打了 120。120 到达现场后,确认李庆照已经死亡。(二)应急处置情况:事故发生后,李光相继拨打了 120 和110,并向监理公司和建设单位报告。公安部门到达现场进行管控。市安监局、市城

6、建委和高新区(山南新区)管委会等单位接报后也相继赶赴事故现场对事故进行处置。三、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事故造成 1 人死亡。死者李庆照,男,54 岁,淮南市潘集区人。事故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约 80 万元。四、事故发生的原因和性质(一)直接原因:现场作业人员安全意识淡薄,在没有佩戴安全帽和安全带等防护用品的情况下,违章进行临边作业,工作梯失稳,从窗户坠落,导致事故发生。(二)间接原因:1、合肥信德门窗设备有限公司,在事故楼体主体工程已经停工,在没有落实施工安全措施的情况下,组织人员临边作业,对作业现场安全生产疏于管理。2、安徽南巽建设项目管理投资有限公司,对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监理不到位,履职不力。调查组认定,这是一起生产安全责任事故。五、对事故有关责任人员及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一)李庆照,合肥信德门窗设备有限公司临时雇用人员,安全意识淡薄,违章作业,对事故发生负直接责任,鉴于其已死亡,建议免于责任追究。(二)李光,合肥信德门窗设备有限公司现场带班负责人,在没有落实施工安全措施的情况下组织人员施工,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现场管理责任。根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 45 条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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