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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州市231省道快速化改造工程SG“8·25”一般高处坠落事故调查报告.docx

上传人:一米阳光 文档编号:206119 上传时间:2022-12-30 格式:DOCX 页数:6 大小:13.08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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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泰州市 231 省道快速化改造工程 SG“825”一般高处坠落事故调查报告2019 年 8 月 25 日 9 时 25 分左右,连云港市赣榆水利建筑安装工程公司在 231 省道快速化改造工程 SG3 标主线高架桥第9 联搭设支撑架时,发生一起高处坠落事故,造成 1 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 140.69 万元人民币。依据 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493 号)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根据泰州市人民政府授权,2019 年 8 月 26 日,由泰州市应急管理局牵头,市公安局、总工会、交通运输局派员组成事故调查组,并邀请市纪委监委、人民检察院派员参加,对这起事故进行调查。事故调查组

2、按照“四不放过”和“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通过现场勘验、调查取证、专家论证、综合分析,查明了事故原因,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有关单位和责任人员的处理建议,并提出事故防范及整改措施建议。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一、基本情况(一)事故相关单位情况1.连云港市赣榆水利建筑安装工程公司(以下简称:赣榆水利公司),略。2.江苏润扬交通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润扬公司),略。(二)工程情况231 省道(海姜大道至启扬高速)快速化改造工程由泰州市泰政交通投资有限公司投资建设,委托泰州市市区公路工程建设指挥部(以下简称:工程指挥部)负责招投标并对工程进行管理。SG3 标段从

3、宁启铁路至泰东河大桥北上下匝道鼻端、泰渔路南至终点(桩号 K3+450-K7+465),标段里程共4.015 公里,其中主线高架桥 1 座,匝道桥 4 座,桥梁总长约 2.9 公里。该工程经泰州市交通运输局审批,取得施工许可。2018 年 1 月 2 日,南京交通建设项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中标工程 SG3 标段的施工监理,并与工程指挥部签订监理合同协议书。2018 年 1 月 2 日,润扬公司中标工程 SG3 标段的路基、桥梁、涵洞、排水工程、综合管线等的施工,并与工程指挥部签订合同协议书。2018 年 3 月,润扬公司将工程 SG3 标段桥梁下部结构及现浇箱梁施工劳务分包给赣榆水利公司,双方签

4、订分包合同。2019 年 3 月 8 日,赣榆水利公司项目负责人姜某将该公司分包的工程支撑架搭设施工劳务转包给李某才个人,双方签订承包协议。2018 年 4 月,赣榆水利公司组织工人进场施工。2019 年 8 月,李某才组织工人进场进行支撑架搭设施工。二、事故发生经过及应急处置情况(一)事故发生经过主线桥高架第 9 联支撑架为碗扣式满堂脚手架,步距 120 厘米,纵距、横距 60-90 厘米不等,事故前支撑架已搭设约 11米高。8 月 25 日上午,根据工作安排,吉某某等 5 人到工程第 9联的 26#墩南侧支撑架上部继续搭设。支撑架搭设时作业人员未配备防滑鞋,未将安全带的安全绳保险钩挂在支撑

5、架钢管等可靠物件上。9 时 25 分左右,吉某某站在 11 米高的支撑架钢管上作业时不慎坠落至地面。(二)应急处置情况事故发生后,现场人员立即拨打了 120 电话,吉某某被送泰州市中医院抢救,11 时左右,吉某某经抢救无效死亡。三、人员伤亡及直接经济损失情况1.人员伤亡情况事故造成 1 人死亡。2.事故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 140.69 万元人民币。四、事故原因和性质(一)直接原因支撑架搭设作业人员未按建筑施工碗扣式钢管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JGJ 166-2016)的规定使用安全带,未配备防滑鞋,作业时从钢管上不慎坠落。(二)间接原因1.赣榆水利公司对施工项目疏于管理,未按建

6、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393 号)的规定组织对施工现场进行定期和专项安全检查;项目安全管理不规范,未按 公路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交公路发2011685 号)规定配备齐全项目管理人员。2.赣榆水利公司违反 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管理规定(建质200875 号)和建筑施工碗扣式钢管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的规定,由无建筑施工特种作业证和未经岗位作业能力培训考核合格的人员从事支撑架搭设,未为作业人员配备防滑鞋。3.赣榆水利公司项目负责人姜某违反公路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的规定将支撑架搭设施工劳务承包给李某才个人。(三)事故性质经调查认定,泰州市 231 省道快速化改造工程 SG3“825”一般高处坠落事故是一起生产安全责任事故。五、事故责任的认定以及对事故责任人员和单位的处理建议(一)事故责任人及处理建议1.李某才,个人承包工程施工劳务,安排无建筑施工特种作业证和未经岗位作业能力培训考核合格的人员从事支撑架搭设,对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建议由司法机关依法处理。2.姜某,赣榆水利公司项目负责人,擅自将支撑架搭设施工劳务承包给李某才个人,未督促检查支撑架搭设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排查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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