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上海永结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泰州韵达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泰州分拨中心工程“69”一般高处坠落事故调查报告2019 年 6 月 9 日 9 时 50 分左右,上海永结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在泰州韵达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转运车间施工时,发生一起高处坠落事故,造成 1 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 115 万元人民币。依据 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493 号)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根据泰州市人民政府授权,2019 年 6 月 14 日,由泰州市应急管理局牵头,市公安局、总工会、住建局及高港区应急管理局派员组成事故调查组,并邀请市人民检察院、高港区纪委监委派员参加,对这起事故进行调查。事故调查组按
2、照“四不放过”和“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通过现场勘验、调查取证、专家论证、综合分析,查明了事故原因,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有关单位和责任人员的处理建议,并提出事故防范及整改措施建议。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一、基本情况(一)事故相关单位情况1.泰州韵达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泰州韵达)。略。2.上海永结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永结公司)。略。3.上海德清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德清公司)。略。(二)工程情况泰州韵达在高港区投资建设泰州分拨中心,工程建设规模46051 平方米,包括转运车间、综合楼等,其中转运车间为钢结构,宽约 60 米,长约 3
3、20 米,高约 12 米,分 3 层。该工程于 2018 年 5 月 10 日取得施工许可证,同期开工建设。工程主体由南通五建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承建,2019 年 4 月20 日。主体施工结束。2019 年 1 月 7 日,南京苏韵快运有限公司泰州分公司与永结公司签订钢平台工程施工合同,将转运车间钢平台项目承包给永结公司。2019 年 1 月 11 日,南京苏韵快运有限公司泰州分公司、永结公司、泰州韵达三方签订主体变更协议,将南京苏韵快运有限公司泰州分公司与永结公司签订钢平台工程施工合同中的甲方变更为泰州韵达。2019 年 3 月 19 日,上海韵达实业有限公司与德清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将
4、泰州韵达泰州分拨中心小件交叉带配套小钢平台项目承包给德清公司。经查,上海韵达实业有限公司、泰州韵达为上海韵达货运有限公司的全资子公司,南京苏韵快运有限公司为上海韵达货运有限公司的控股子公司。(三)事故勘验情况经过现场勘验,事故发生在泰州韵达转运车间。转运车间一楼事故坠落点距东墙约 78 米、距南墙约 33 米。坠落点正上方的三楼钢平台距一楼地面约 7.8 米,临边和洞口无安全防护设施。二、事故发生经过及应急处置情况(一)事故发生经过德清公司施工的小件交叉带配套小钢平台需安装在永结公司施工的钢平台上,德清公司和永结公司在转运车间同一区域内组织施工,双方签订安全承诺书。永结公司安装的三层钢结构平台
5、施工现场的临边未设置防护栏杆,边长达100 厘米的洞口未架设脚手架或铺脚手板等防护设施。6 月 9 日上午,德清公司现场负责人严某山到现场查看施工进度。9 时 50 分左右,严某山在三层钢结构平台行走时,不慎从临边、洞口处坠落至一楼地面。(二)应急处置情况事故发生后,现场人员立即拨打了 120 电话,严某山被送泰州市第三人民医院抢救,11 时左右,严某山经抢救无效死亡。三、人员伤亡及直接经济损失情况(一)人员伤亡情况事故造成 1 人死亡。(二)事故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 115 万元人民币。四、事故原因和性质(一)直接原因永结公司钢结构平台施工现场的临边、洞口未按照钢结构工程施
6、工规范(GB50755-2012)要求设置防护栏杆、脚手架、脚手板等防护设施,严某山在钢结构平台行走时,不慎从临边、洞口处坠落。(二)间接原因永结公司施工项目管理不规范,未按照江苏省建设工程施工项目经理部和项目监理机构主要管理人员配备办法(苏建建管2014701 号)的规定配备项目管理人员,未配备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员。(三)事故性质经调查认定,上海永结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泰州韵达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泰州分拨中心工程“69”一般高处坠落事故是一起生产安全责任事故。五、事故责任的认定以及对事故责任人员和单位的处理建议(一)事故责任人及处理建议许某连,永结公司主要负责人,未切实履行安全生产工作职责,未能及时排查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对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建议由泰州市应急管理局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对其处以 2018 年年收入 30%的罚款。(二)事故责任单位及处理建议永结公司,钢结构平台施工现场的临边、洞口未按规范要求设置防护设施;施工项目管理不规范,未按规定配备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员。永结公司对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建议由泰州市应急管理局依据 安全生产法 第一百零九条第(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