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案件接收和移交制度1、案件接收必须履行规定程序,没有主管领导的批示,支队不得接受由业务科室转交的案件。2、接收的案件必须手续齐全,法律文书完备,对不符合法律规定或程序的,应将案卷退回移交案件的科室,补充相关材料和手续。3、接收案件后,被指派查处的大队要认真审核案卷,对照案卷的内容,查找相对应的法律依据。4、对接收的案件查处后,应将查处的情况及时反馈给相关业务科室,确保案件查处和日常监管的连续性。5、对移送给公安等部门的案件,应由支队集体讨论,并报局领导审批,移送案件的资料必须齐全,适用法律依据充分。6、接收和移送的案件必须是一个案件执法程序的终结,不得接收和移送正在办理的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