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案件办理时限制度1、当场处罚(1)当场处罚的案卷必须在现场结案,结案后向大队备案。(2)当场收缴的罚款必须在 24 小时之内交财务人员。2、立案审批(1)自行查办的案件,必须在 2 个工作日内办理立案审批手续。(2)上级交办的案件或者其他部门(科室)移交的案件,必须在接到批办文件后 24 小时内办理立案手续,并及时查办。3、调查取证(1)一般案件必须在 5 个工作日内调查完毕,并提交大队审核,并按照职权范围批报。(2)复杂案件经支队长批准后,10 内调查完毕,按照职权范围审查和上报。(3)特殊案件经支队长批准后,15 日内调查完毕,并按职权范围审查和上报。(4)需要检验、检测、鉴定、鉴别的,经
2、支队长批准后,2个工作日内办理相关手续,在收到检验、鉴定结果后 2 个工作日内将结果送达当事人。4、审查与补证(1)大队接到案件主办人承办的案卷后,必须在 2 个工作日审查完毕,提出审查意见。(2)经审查案件不能成立的,必须在 3 个工作日内向支队长、分管副支队长报告,经支队长批准后办理撤案手续。(3)经审查认为需要补证或者核实有关情况的,要说明补证和核实事项,并在审查后 24 小时内将案件退回案件主办人或相关部门(科室),要求进行补证和核实。(4)经正常审查或补证审查后,符合要求的必须在 3 个工作日提交大队、支队审理。5、审理与报批(1)经支队审理认为案件不成立的,经支队长批准后,由案件承
3、办的大队办理撤案手续。(2)经审理认为需要补证或者核实有关情况的,相关队(科室)应在 3 个工作日内完成补证核实工作,并重新提交审理。(3)对经审理认为案件成立索形成的处理意见,需向市局报批的,由承办案件的大队在 2 个工作日内上报。6、告知(1)对批准的处理意见,必须在 3 个工作日内正式告知当事人。(2)当事人对告知内容无异议的,必须在告知期满后 3 个工作日内下达正式处罚决定。(3)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的理由成立,需要重新调查核实的,必须在 3 个工作日完成调查核实工作。(4)当事人要求听证的,由支队会同综合法规科在接到听证申请之日起 15 日内组织听证,并在听证 7 日前告知当事人听证的
4、时间、地点及有关事项。(5)经审查、核实或听证,认为案件不成立的,经支队或局领导批准,由承办案件的大队在 2 个工作日内办理结案手续。(6)经调查、核实或听证,认为需要重新审理的,按规定进行审理、告知和下达正式处罚决定;不需要重新审理的,在调查或听证后 3 个工作日内下达正式处罚决定。7、执行(1)一般案件必须在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 15 日内执行完毕。(2)复杂案件必须在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 30 日内执行完毕。(3)因情况变化,经市局或者支队研究决定减缴的,自决定之日起 10 日内执行完毕。(4)经复议、诉讼后维持或者变更的案件,自收到复议或者判决之日起 10 日内执行完毕;被撤销的案件,
5、自收到复议决定或者判决之日起 2 个工作日内办理结案手续或者提起上述。(5)当事人陈述期限内拒不执行或者部分执行的,由案件承办的大队在期满后 5 个工作日内办理强制执行手续。8、结案与备案(1)正常执行的案件,必须在执行完毕之日起 3 个工作日内整理案卷,办理结案对当手续。(2)因情况变化,经市局研究决定免除的,自决定之日起 3个工作日内办理结案手续。(3)经审查、审理、调查核实或者听证,认为案件不成立的,按照前述规定办理结案手续。(4)对根本无法执行或者无法继续执行的案件,必须经支队或者市局领导批准后方可结案,并在批准之日起 3 个工作日内办理结案手续。(5)需要向上级或者有关部门备案、反馈的,必须在办理结案手续的同时向上级或有关部门备案、反馈。9、特殊规定(1)对于急办案件,经支队长批准后可以不受时限要求限制。(2)因特殊情况需突破时限要求的,必须经支队长批准。(3)对 3 个月内确实不能结案的,由案件承办大队向支队领导办理延期申请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