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水利建筑工人安全技术操作规程一般规定1、施工现场第一条:参加施工的员工(包括临时工、实习生、代培人员和分包劳务人员)必须严格遵守岗位责任制和交接班制度,要熟知本职工种的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在操作中,应坚守工作岗位,严禁酒后操作。第二条:电工、焊工、起重机司机、打桩司机和各种机动车辆司机、压力容器操作工等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经过专门训练,考试合格持有效操作证,方能上岗。第三条:正确使用个人防护用品和安全防护设施。进入施工现场,必须带好安全帽,禁止穿拖鞋或光脚,在没有防护设施的情况下高空、悬崖和陡坡施工,必须系好安全带,上下交叉作业有危险的出入口要有防护棚或其他隔离设施,距地面 2m 以上作业要有防护
2、栏、挡板或安全网,安全帽、安全带、安全网要定期检查,不符合要求的,严禁使用。第四条:施工现场的脚手架、防护设施、安全标志和警告牌不得擅自移(拆)动,需要移(拆)动的,要经工地负责人同意。第五条:施工现场的洞、坑、升降口、料漏斗等危险处,要有防护设施或明显标志。第六条:施工现场要有交通安全标志,交通繁忙的交叉口应设指挥,危险地区,要悬挂“危险”或“禁止通行”牌,夜间设红灯警示。第七条:工地行驶斗车、小平车的轨道坡度不得大于 3%,铁轨终点应有车档,车辆的制动闸和挂钩要完好可靠。第八条:坑槽施工,应经常检查边坡稳定与否,发现有裂缝、松动或支撑松动,要及时采取加固措施,根据土质、沟深、水位、机械设备
3、重量等情况,确定堆放材料和施工机械坑边距离,往坑槽运材料,应有信号联系。第九条:调配酸溶液,应先将酸缓慢的注入水中,搅拌均匀,严禁将水倒入酸中。贮存酸液的容器应加盖和设有标志。第十条:做好女工在月经、怀孕、生育、哺乳期间的保护工作,女工在怀孕期间对原工作不能胜任时,根据医生的证明,应调换适宜的工作。2、机电设备第十一条:操作机械要束紧袖口,女工发辫要挽入帽内。第十二条:机械和动力机的机座必须稳固,转动的危险部位要安设防护装置。第十三条:工作前必须对机械、仪表、工具等进行检查,确认完好后方能使用。第十四条:电气设备和线路必须绝缘良好,电线不得与金属物绑在一起,各种电动机具必须按规定接地(接零),
4、并设置单独开关,临时停电或停工休息时,必须拉闸加锁。第十五条:施工机械和电气设备不得带病运行和超负荷作业。发现不正常情况应停机检查,不得在运行时修理。第十六条:电气、仪表和设备试运行,应严格按照安全技术措施运行,运转时不准清洗和修理,严禁将头手伸入机械行程范围内。第十七条:在架空输电线路下面工作应停电,不能停电时,应有隔离防护措施,起重机不得在架空输电线下面工作,通过架空输电线路应将起重臂落下,在架空输电线路一侧工作时,不论在何种情况下,起重臂、钢丝绳或重物等与架空输电线路的最近距离不应小于下表规定:输电线路电压1KV以下1-15KV20-40KV60-110 KV200 KV330KV允许与
5、输电线路最近距离 1.534567 第十八条:行灯电压不得超过 36V,在潮湿场所或金属容器内工作时,行灯电压不得超过 12V。第十九条:压力容器应有安全阀、压力表,并避免暴晒、碰撞。氧气瓶严防沾染油脂,乙炔气、液化石油气,必须有防止回火的安全装置。第二十条:X 光或射线探伤作业区,非操作人员不得进入。第二十一条:从事腐蚀、粉尘、放射性和有毒作业,要有防护措施,并定期检查。3、高空作业第二十二条:从事高空作业要定期体检,经医生诊断,凡高血压、心脏病、贫血病、癫痫病以及其他不适于高空作业的,不得从事高空作业。第二十三条:高空作业要衣着灵便,禁止穿硬底和带钉易滑的鞋。第二十四条:高空作业所用的材料
6、要堆放平稳,工具应随手放入工具袋,上下传递物件禁止抛掷。第二十五条:遇有恶劣气候(如风力在六级以上)影响施工安全时,禁止进行露天高空、起重和打桩作业。第二十六条:登高用梯子不得缺档,不得垫高使用,横档间距以 30cm 为宜,使用时上端要扎牢,下端采取防滑措施,单面梯与地面夹角以 75+5为宜,禁止二人同时在梯上作业,如需接长使用,应绑扎牢固,人字梯底脚应拉牢,在通道处使用梯子,应有人监护或设置围栏。第二十七条:没有安全防护措施,禁止在屋架的上弦、支撑、桁条、挑架的挑梁和半固定的构件上行走或作业,高空作业与地面联系,应设通讯装置,并有专人负责。第二十八条:乘人的外电梯、吊笼,应有可靠的安全装置,除指派的专业人员外,禁止攀登起重臂、绳索和随同运料的吊笼吊装物同上下。4、季节施工第二十九条:暴雨台风前后,要检查工地临时设施,脚手架、机电设备、临时线路,发现倾斜、变形、下沉、漏雨、漏电等现象,应及时维修加固,有严重危险的,立即排除。第三十条:高层建筑烟囱、水塔的脚手架及易燃、易爆、仓库和塔吊、打桩机等机械设备应设临时避雷装置,对机电设备的电气开关,要有防雨防潮设施。第三十一条:现场道路应加强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