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建筑工人安全技术操作规程一般规定第一节 施工现场第一条:参加施工的工人(包括学徒工、实习生、代培人员和民工)要熟知工种的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在操作中,应坚守工作岗位,严禁酒后操作。第二条:电工、焊工、司炉工、爆破工、起重机司机、打桩司机和各种机动车辆司机, 必须经过专门训练, 考试合格发给操作证,方准独立操作。第三条:正确使用个人防护用品和安全防护措施,进入施工现场,必须带好安全帽,禁止穿拖鞋或光脚,在没有防护设施下高空、悬崖和陡坡施工,必须系安全带,上下交叉作业有危险的出入口要有防护棚或其它隔离设施,距地面 2 米以上作业要有防护栏杆、档板或安全网。安全帽、安全带、安全网定期检查,不符合要求的
2、,严禁使用。第四条:施工现场的脚手架、防护设施、安全标志和警告牌不得擅自拆动,需要拆动的,要经工地负责人同意。第五条:施工现场的洞、坑、沟、升降口、漏斗等危险处,应有防护设施或明显标志。第六条:施工现场要有交通指示标志,交通频繁的交叉路口,应设指挥;车道口两侧,应设落杆,危险地区,要悬挂“危险”或“禁止通行”牌,夜间设红灯示警。第七条:工地行驶斗车、小平车的轨道坡度不得大于 3%,铁轨终点应有车档,车辆的制动闸和挂钩要完好可靠。第八条:坑槽施工,应经常检查边壁土质稳固情况,发现有裂缝、疏松或支撑走动,要随时采取加固措施,根据土质、沟深、水位、机械设备重量等情况,确定堆放材料和施工机械坑边距离,
3、往坑槽运材料,应用信号联系。第九条:调配酸溶液,应先将酸缓慢的注入水中,搅拌均匀,严禁将水倒入酸中。贮存酸液的容品应加盖和设有标志。第十条:做好女工在月经、怀孕、生育和哺乳期间的保护工作,女工在怀孕期间对原工作不能胜任时,根据医生的证明,应调换轻便工作。第二节 机电设备第十一条:机械操作要束紧袖口,发工发辫要换入帽内。第十二条:机械和动力机的机座必须稳固,转动的危险部位要安设防护装置。第十三条:工作前必须检查机械、仪表、工具等,确认完好方准使用。第十四条:电气设备和线路必须绝缘良好,电线不得与金属物绑在一起,各种电动机具必须按规定接地接零,并设置单一开关,还有临时停电或停工休息时,必须拉闸加锁
4、。第十五条:施工机械和电气设备不得带病运行和超负荷作业。发现不正常情况应停机检查,不得在运行中修理。第十六条:电气、仪表和设备试运转,应严格按照单项安全技术措施运行,运转时不准清洗和修理,严禁将头手伸机械行程范围内。第十七条:在架空输电线路下面工作应停电,不能停电时,应有隔离防护措施,起重机不得在架空输电线下面工作,通过架空输电线路应将起重臂落下,在架空输电线路一侧工作时,不论在任何情况下,起重臂、钢丝绳或重物等与架空输电线路的最近距离应不小于下表规定:输电线路电压 1 千伏以下 120 千伏 35110 千伏 150220 千伏允许与输电线路的最近距离(米)2.5357 第十八条:行灯电压不
5、得超过 36 伏、在潮湿场所或金属容器内工作时,行灯电压不得超过 12 伏。第十九条:受压容器应有安全阀、压力表、并避免暴晒、碰撞、氧气瓶严防沾染油脂;乙炔发生气、液化石油气,必须有防止回火的安全装置。第二十条:X 光或 Y射线探伤作业区,非操作人员,不准进入。第二十一条:从事腐蚀、粉尘、放射性和有毒作业,要有防护措施,并进行定期检查。 第三节 高空作业第二十二条:从事高空作业要定期体检,经医生诊断、凡患高血压、心脏病、贫血病、癫痫病以及其它不适于高空作业的,不得从事高空作业。第二十三条:高空作业衣着要灵便,禁止穿硬底和带钉易滑的鞋;正确使用安全带。第二十四条:高空作业所用材料要堆放平稳,工具
6、应随手放入工具袋内,上下传递物体禁止抛掷。第二十五条:遇有恶劣气候(如风力在六级以上)影响施工安全时,禁止进行露天高空、起重和打桩作业。第二十六条:梯子不得缺档,不得垫高使用,梯子横档间距以 30 厘米为宜,使用时上端要扎牢,下端应采取防滑措施,单面梯与地面夹角以 6070 度为宜,禁止二人同时在梯上作业,如需接长使用,应绑扎牢固,人字梯底脚在拉牢,在通道处使用梯子,应有人监护或设置围栏。第二十七条:没有安全防护措施,禁止在屋架的上弦、支撑、杵条、挑架的挑梁和半固定的构件上行走或作业,高空作业与地面联系,应设通讯装置,并专人负责。第二十八条:乘人的外用电梯、吊笼,应有可靠的安全装置,除指派的专业人员外,禁止攀登起重臂、绳索和随同运料的吊笼吊装物上下。第四节季节加工第二十九条:暴雨台风前后,要检查工地临时设施,脚手架、机电设备、临时线路,发现倾斜、变形、下沉、漏雨、漏电等现象,应及时修理加固,有严重危险的,立即排除。第三十条:高层建筑、烟囱、水塔的脚手架及易燃、易爆、仓库和塔吊、打桩机等机械应设临时避雷装置,对机电设备的电气开关,要有防雨、防潮设施。第三十一条:现场道路应加强维护,斜道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