副立井绞车维修电工责任追究制1、岗位发生轻伤及以上事故和重大责任事故按照有关法律和矿有关规定进行追究处罚.2、对绞车的电气方面原理不熟悉,未持证上岗罚款 20 元.3、高压电气设备停送电操作不执行停电、验电、放电、挂停电牌程序及停送电制度罚款 20 元.4、副立井绞车或矸石山绞车出现电气事故,按矿有关事故考核办法处罚.5、提升信号系统不符合有关规定罚款 20 元.6、未按要求对提升装置各电气部分的检查罚款 10 元.7、未按要求对提升机电控系统安全保护整定罚款 20 元.8、未按要求对电动机、高压开关柜试验罚款 20 元.9、未按规定对绞车电控保护进行试验一次罚款 20 元.10、为对绞车电控系统执行定期检修工作罚款 20 元。11、未按规定进行日历化检修一次罚款 10 元.12、对发现的隐患未及时处理一项罚款 10 元.13、未完成班长交办的任务,一次罚款 10 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