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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电网公司常用安全生产规章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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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传人:一米阳光 文档编号:206984 上传时间:2022-12-31 格式:DOCX 页数:10 大小:15.75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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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国家电网公司常用安全生产规章制度一、安全生产工作规定基本知识安全生产工作规定的制定,是为了保证员工在电力生产活动中人身安全,保证电网安全稳定运行和可靠供电,保证国家和投资者的资产免遭损失(保人身、保电网、保设备)。当前安全生产的基本方针是:“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国家电网公司系统各企业要贯彻“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并坚持“管生产必须管安全”,做到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考核生产工作的同时,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考核安全工作(安全生产“五同时”)。根据国家电网公司系统安全生产总体目标,2010 年重庆市电力公司系统提出了“八不发生”安全目标:(1)不发生生产(基建)人身死亡事故。(

2、2)不发生农电较大及以上人身死亡事故。(3)不发生有人员责任的重大及以上电网、设备、火灾事故。(4)不发生恶性误操作事故。(5)不发生本企业负主要及以上责任的特大交通事故。(6)本企业发包、承包、分包的工程现场不发生本企业负主要责任的较大及以上人身死亡事故。(7)本企业管理的辅业、多经、修造、试验等单位不发生本企业负主要责任的人身死亡事故。(8)不发生对本企业造成较大影响的安全事件。为了确保年度安全目标的顺利实现,国家电网公司系统实行安全目标“四级控制”:企业控制重伤和事故;车间控制轻伤和障碍;班组控制未遂和异常;个人控制违章和差错。国家电网公司系统各级行政正职是安全第一责任人,对本企业的安全

3、生产工作和安全生产目标负全部责任。企业安全监督人员、车间安全员、班组安全员组成三级安全网(安全监督体系),对企业各级安全生产工作开展监督管理。国家电网公司系统应每年公布一次本单位现行有效的现场规程制度清单。现场规程宜每 35 年进行一次全面修订、审定并印发。企业和个人应严格执行两票(工作票和操作票)三制(交接班制、巡回检查制、设备定期试验轮换制)。国家电网公司系统各企业每年应编制年度的反事故措施计划和安全技术劳动保护措施计划(两措)。生产性企业对车间的运行、检修、试验人员以及特种作业人员,每年进行安全生产规程制度的考试。考试成绩记入个人教育培训档案,考试不及格的应限期补考,合格后方可上岗。安全

4、生产例行工作包括班前会和班后会、安全日活动、安全分析会、安全监督及安全网例会、安全检查、安全性评价、安全简报等重点内容。二、安全生产监督规定基本知识安全生产监督规定的制定,是为了规范国家电网公司系统安全生产监督工作,保证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国家电网公司有关标准、规定、规程、制度的正确实施。安全生产监督人员具有以下职权:(1)有权进入生产区域、施工现场、控制室、调度室检查了解安全情况。(2)有权制止违章作业、违章指挥、违反生产现场劳动纪律的行为。(3)有权要求保护事故现场,有权向企业内任何人员调查了解事故有关情况,提取、查阅有关资料,有权对事故现场进行照相、录音、录像等。(4)对事故调查分析结论和

5、处理有不同意见时,有权提出或向上级安全生产监督机构反映;对违反规程、规定,隐瞒事故或阻碍事故调查的行为有权纠正或越级反映。安全生产监督人员在行使职权时具有以下义务:(1)在生产区域、施工现场、控制室、调度室检查工作时有维护正常生产秩序的义务。(2)在制止违章作业、违章指挥和违反生产现场劳动纪律的行为时有解释理由的义务。(3)因事故调查需要向有关人员了解事故情况时,有为当事人保密的义务。(4)对涉及事故单位或部门的技术秘密和业务秘密时,有为其保密的义务。(5)对隐瞒事故或事故处理不当的行为,有深入调查的义务。三、电力生产事故调查规程基本知识电力生产事故调查规程的制定,是为了加强国家电网公司系统的

6、安全监督管理,通过对人身、电网、设备事故的调查分析和统计,总结经验教训,制定并落实防范措施。事故调查应做到事故原因不清楚不放过,事故责任者和应受教育者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没有采取防范措施不放过,事故责任者没有受到处罚不放过(事故调查“四不放过”)。1.事故等级按照 2007 年 6 月 1 日颁发的国务院 493 号令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事故等级划分如下:(1)特别重大事故,死亡 30 人以上,或重伤 100 人以上,或经济损失 1 亿元以上。(2)重大事故,死亡 10 人以上 30 人以下,或重伤 50 人以上100 人以下,或经济损失 5000 万元以上 1 亿元以下。(3)较大事故,死亡 3 人以上 10 人以下,或重伤 10 人以上50 人以下,或经济损失 1000 万元以上 5000 万元以下。(4)一般事故,死亡 3 人以下,或重伤 10 人以下,或经济损失 1000 万元以下。2.轻伤和重伤事故轻伤事故指受伤员工歇工在一个工作日以上,但够不上重伤者。重伤事故的确定按 1960 年(60)中劳护久字第 56 号文 劳动部关于重伤事故范围的意见规定。重伤事故范围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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