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标准规定了重型商用车辆燃料消耗量限值。本标准适用于最大设计总质量大于3 500 kg的燃用汽油和柴油的商用车辆,包括货车、半挂牵引车、客车、白卸汽车和城市客车。本标准不适用于专用作业汽车,包括厢式专用作业汽车、罐式专用作业汽车、专用自卸作业汽车、仓栅式专用作业汽车、起重举升专用作业汽车及特种结构专用作业汽车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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