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河南省神华建安工程有限责任公司“5.27”触电事故的调查报告2015 年 5 月 27 日 10 时 40 分许,在国网吉林供电公司管辖的 10KV 同塔并架的西安线和顺城线 11 号钢管杆上发生一起生产安全事故,一名作业人员对 11 号钢管杆进行防腐刷漆过程中触电死亡。事故发生后,市政府授权市安监局为组长单位,组成由市总工会、市监察局、市公安局参加的事故调查组,并邀请市人民检察院派员参加调查此次事故。调查组对河南省神华建安工程有限责任公司“5.27”触电事故的调查工作已经结束,现将调查处理情况报告如下:一、事故发生单位及工程概况河南省神华建安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河南神华),法定代表人李
2、辉,住所地河南省长垣县人民路西段 76 号,注册资本伍仟贰佰万元整。经营范围“防腐保温工程施工等”,具有防腐保温工程专业承包壹级资质,已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2015 年 1 月 27 日,河南神华委托程大刚参与国网吉林供电公司 10KV 轴配线等线路配电钢管杆(塔)防腐大修工程的投标。2015 年 3 月 24 日,“中国采购与招标网”和“国家电网公司电子商务平台”发布河南神华为国网吉林供电公司10KV 轴配线等线路配电钢管杆(塔)防腐大修施工采购的成交人。河南神华收到成交通知书后,于 2015 年 4 月 26 日,与国网吉林供电公司签订了检修施工合同(合同编号为SGJLJL00YJYJ15
3、00247)。合同约定检修项目内容为“对市区内轴配线、恒泰乙线、粮油线等钢管杆(塔)防腐层脱落锈蚀,防腐处理 21 基。”事故发生后,河南神华主要负责人没有按照“5.27”事故调查组要求到吉林市接受询问。7 月 6 日,“5.27”事故调查组到河南神华住所地河南省长垣县调查取证。河南神华称:投标文件及检修施工合同中的河南省神华建安工程有限公司的印章与公司印章不符,已向公安部门报案,并称其授权程大刚参与国网吉林供电公司 10KV 轴配线等线路配电钢管杆(塔)防腐大修工程投标,中标后,程大刚没有向公司汇报该项目已中标,而是自己组织人员进行施工。“5.27”事故调查组要求河南神华提交其与国网吉林供电
4、公司财务往来账目及财务凭证等材料。截至 7 月 26 日,河南神华未提交上述材料。国网吉林招标有限公司账目显示:2015 年 2 月 26 日(凭证日期)收从河南神华基本户汇来的保证金 111,000.00 元,2015 年 4 月 9 日(凭证日期)收(实际从上述保证金中扣除)河南神华招标代理服务费 482.00元(相应发票已开出),2015 年 4 月 23 日(凭证日期)返还到河南神华基本户保证金 110,518.00 元。结合国网吉林招标有限公司与河南神华往来账目、招标网站的中标公示等证据,足以认定河南神华知晓上述工程已中标。二、事故发生的经过和事故救援情况2015年5月26日,河南神
5、华投标的委托代理人程大刚与李伟峰带领邢希明等 4 名河南籍工人到达吉林市。在未取得工程开工报告、施工方案未获得国网吉林供电公司批准、作业配电钢管杆(塔)未断电的情况下,程大刚、李伟峰于 5 月 26日下午即安排工人开始对 10KV 长春分 2、3、4 号线杆进行防腐施工作业。5 月 27 日上午,程大刚、李伟峰安排工人对带电的 10KV 西安线顺城线 11 号杆等进行防腐作业后,离开作业现场到国网吉林供电公司办理开工报告等审批手续。10时 40 分许,邢希明在穿越带电的 11 号杆,对杆的上部涂刷防腐漆过程中触电坠落。因身上佩戴安全带,邢希明被吊在线杆上部。正在邢希明下方一米左右涂刷防腐漆的屠
6、会生察觉到异常,抬头发现邢希明面部被电击伤失去意识。因线杆尚未断电,无法对其施救。直至供电公司切断供电,才将邢希明解救下来送往医院。邢希明经抢救无效死亡。三、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此次事故造成 1 人死亡。死者邢希明,男,57 岁,河南省长垣县人。事故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 52 万元,其中:死亡人员抚恤金 52 万元。四、事故发生的原因和事故性质(一)直接原因作业人员违章穿越带电的 10KV 线路对 11 号钢管杆涂刷防腐漆触电是造成这起事故的直接原因。(二)间接原因1.项目负责人程大刚与李伟峰违章指挥,在施工方案未审批、线杆未断电等情况下,安排施工人员带电作业。2.项目负责人程大刚与李伟峰未对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及技术交底,致使作业人员冒险作业。(三)事故性质通过调查认定,这是一起安全责任事故,事故等级为一般生产安全事故。五、事故责任的认定及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一)建议移送司法机关的个人程大刚与李伟峰作为国网吉林供电公司 10KV 轴配线等线路配电钢管杆(塔)防腐大修工程实际负责人,在施工前未对邢希明等人进行技术交底,违反10kV 架空配电线路带电作业管理规范(Q/GD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