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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钛科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5·30”一般窒息事故调查报告.docx

上传人:一米阳光 文档编号:207755 上传时间:2023-01-04 格式:DOCX 页数:14 大小:18.50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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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陕西钛科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530”一般窒息事故调查报告2021 年 5 月 30 日 08 时 27 分许,位于经开区泾渭新城陕西钛科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在设备调试过程中,1 名作业人员进入试生产炉内作业时昏倒,另 2 名作业人员在施救时发生窒息,导致 1 人死亡,1 人受伤,事故直接经济损失 179.2万元。事故发生后,依据安全生产法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 陕西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法律法规,经市政府批准,成立了由市应急管理局为组长单位,市公安局、市总工会、市工信局、经开区管委会等部门组成的西安市人民政府经开“530”事故调查组,开展事故调查工作。同时,邀请市纪委监委参加,并聘请相关专家

2、参与事故调查工作。事故调查组按照“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和“四不放过”的原则,通过现场勘验、调查取证、专家论证,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人员伤亡情况,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事故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的处理意见,分析了存在问题的原因,提出了加强和改进安全生产工作的措施建议。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一、基本情况(一)相关单位概况1.陕西钛科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陕西钛科公司)。经营范围为一般项目:新材料技术研发;新材料技术推广服务;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3D 打印服务;金属材料销售;金属制品销售;金属材料制造(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

3、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事发时,该公司处于设备调试阶段,未正式投产运行。2.西安经济技术开发区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西安经发建设公司)。经营范围为房地产开发及销售;工业厂房开发;基础设施建设;物业管理;企业管理咨询、商务信息咨询、企业营销策划;水电管道安装;室内外装饰装修设计、施工;建筑材料销售;房屋厂房租赁(上述经营范围中涉及许可项目的,凭许可证明文件、证件在有效期内经营,未经许可不得经营)。3.工业园运营管理中心。2018 年 4 月 2 日,西安经济技术开发区建设有限责任公司设立工业园运营管理中心,作为公司下设部门,独立开展业务,负责公司工业园项目的运营服务管理工作

4、。(二)安全生产协议签订情况2021 年 3 月 25 日,西安经发建设公司与陕西钛科公司签订工业园安全生产协议,明确了双方的责任与义务等内容:1.工业园运营管理中心对陕西钛科公司进行安全生产检查时,对发现的问题,现场口头告知陕西钛科公司进行整改完善,如未按期整改,工业园运营管理中心将以书面整改通知单的形式予以提醒,对于陕西钛科公司拒不整改或未能在约定期限内完成整改闭环的,工业园运营管理中心将根据情况提请西安经发建设公司停止其相关增值服务。2.陕西钛科公司对有重大明显直接影响人员、资产、环境的任一类安全生产问题,无分析、无措施,拒不解决的,工业园运营管理中心将根据情况提请西安经发建设公司不再续

5、租,对于购买产权的企业,对以上违法事实,西安经发建设公司有向政府相关执法部门说明情况的权利与义务。二、事故发生经过及救援情况(一)事故经过及救援情况2021 年 5 月 30 日 08 时 13 分左右,陕西钛科公司操作工郝某某打开车间钛粉脱氢热处理炉的炉盖(该热处理炉已在 5月 28 日 17 时左右停止运行)。08 时 27 分左右,郝某某利用行吊吊钩进入热处理炉(深约 2.1m,直径约 1.2m)内准备作业,随即在炉内昏迷。08 时 28 分左右,员工王某和副总经理郭某先后跳入炉内救援,2 人合力将郝某某托起,法定代表人夏某、电工王某某、员工朱某某在炉外,合力将郝某某救出,随后郭某和王某

6、在炉内昏迷。08 时 32 分左右,郝某某苏醒。08 时 36 分左右,郝某某再次进入炉内,连同其他人员将王某和郭某救出。08 时 41 分左右,120 医护人员到达现场,将王某和郭某送往长庆油田职工医院抢救。09 时30 分左右,王某经抢救无效死亡,长庆油田职工医院出具 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中注明死亡原因为氩气中毒(缺氧窒息)。郭某经抢救脱离危险。(二)事故报告及应急救援评估情况事故发生后,陕西钛科公司立即将王某和郭某送往长庆油田职工医院抢救。13 时 23 分左右,法定代表人夏某拨打了报警电话(已超过规定的 1 小时内上报),公安经开分局泾渭园派出所接到报警,民警到达长庆医院了解情况,并对事故现场进行了勘验和调查,保留了事故经过录像资料。相关部门和单位及时妥善处置,本次事故现场未发生次生事故,整体舆情平稳,未引发群体性社会事件。陕西钛科公司法定代表人夏某在事故发生后未及时上报事故情况。三、人员伤亡情况及经济损失(一)人员伤亡情况1.王某(死者),男,陕西钛科公司员工。2.郭某(伤者),男,陕西钛科公司副总经理。(二)直接经济损失事故直接经济损失约 179.2 万元(不含事故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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