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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高新区市政养护项目“6.30”事故调查报告.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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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西安高新区市政养护项目“6.30”事故调查报告2017 年 6 月 30 日上午 11 时许,在位于西安高新区科技八路与丈八八路交汇处南辅道的污水管道疏通施工现场,污水井内管网沼气导致发生 2 人死亡、1 人受伤的事故。事故发生后,依据安全生产法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 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的通知 等规定,市政府成立了市安监局、市监察局、市市政公用局、市总工会、市公安局以及西安高新区管委会为成员单位的西安高新区市政养护项目“6.30”事故调查组,同时邀请市人民检察院派员参加,并聘请了市政工程行业专家参与事故调查工作。事故调查组坚持“科学严谨、依法依规、

2、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通过现场勘验、调查取证、专家论证,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人员伤亡情况,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有关责任人员和责任单位的处理意见,分析了暴露出的突出问题和教训,提出了加强和改进工作的措施建议。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一、项目概况及有关单位概况(一)项目概况2016 年 12 月,西安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市政配套服务中心委托陕西中技招标有限公司,按照政府采购程序对高新区2017 年度市政养护项目进行公开招标。2016 年 12 月 30 日,确定陕西禹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为该项目中标单位。2017 年1 月 13 日,西安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市政配套服务中心与陕西禹

3、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签订管养合同,约定陕西禹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责东起丈八五路、西至绕城高速西段、北起西户路、南至绕城高速南段范围内的市政设施日常运行及维护管养。(二)有关单位概况1.西安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市政配套服务中心(以下简称:高新区市政配套中心),由西安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于 1992 年 6 月 23 日出资成立,为全民所有制企业,注册资金陆佰壹拾玖万捌仟元人民币,法定代表人为耿某,经营范围为:物业管理、承接绿化工程、市政工程维护等。2、陕西禹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禹辉公司)成立于 2013 年 2 月 16 日,注册资金捌仟万元人民币,主要经营范围为房屋建筑、园林绿化、古

4、建筑、钢结构、地基与基础、装饰装修、市政公用、公路、桥梁、石方工程、水利水电工程的施工、维修、养护等;具有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水利水电工程总承包三级资质(有效期至 2021 年 1 月 18 日);2014 年 12 月 24 日取得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颁发的 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至 2017 年 12 月 24 日)。2017 年 1 月,禹辉公司任命郑某(具有二级注册建造师资格)为高新区 2017 年度市政养护项目部经理;同时任命王某(不具备相关从业资格)为该公司西安市高新区 2017 年度市政养护项目负责人,全权负责该项目一切事务。二、事故经过及救援工

5、作(一)事故经过及救援情况2017 年 6 月 30 日上午 10 时 50 分,高新区市政配套中心接到市民投诉举报,反映丈八八路与科技八路路南管网井向外溢水。10 时 54 分,市政配套中心工作人员王某电话通知负责该处市政维护的禹辉公司带班工长权某带人前往现场查看并报告情况。随后权某即带领工人张某、郝某赶赴现场。到达现场后发现编号 WN20 的污水井口溢水,作业人员打开了位于编号 WN20 井盖下游编号为 WN21、WN22 的井盖,发现污水未能流向下游,权某让张某带洋镐下到 WN21 污水井清理堵塞。张某在未佩戴个体防护用具、未采取相应安全防范措施的情况下,在 WN21 污水井内用洋镐对堵

6、塞物进行了清理,见管道内已有水流涌动,就上至地面。11 时 09 分,权某给王某电话回复称堵塞已经疏通,并将现场视频通过微信发送给王某。之后权某和张某再次查看 WN20 污水井,发现积水还是很多,下游水流仍不顺畅。随即张某再次下到 WN21污水井用洋镐进行清理,在清理过程中被井内冒出的沼气熏倒,背靠井壁不能活动。权某发现张某在井下晕倒后,呼喊在车上休息的郝某前来施救,同时电话通知项目负责人王某及项目工作人员杨某、齐某来现场营救。随后权某拉着郝某协助其下井去救张某。郝某即在未采取任何防护安全防范措施的情况下,下到 WN21 污水井内去扶张某,也同样被沼气熏倒,背靠井壁,意识不清。王某和杨某先后赶到现场后,杨某也在未佩戴任何防护用品、仅在身上绑上绳子的情况下,下井去救张某和郝某,处于现场的王军旺和权某并未阻止。杨某下井后随即被沼气熏倒,王某和权某见状将杨某拉上来后,此时杨某已意识不清。约 11 时 26 分,接到事故信息的高新区市政配套中心市政管理部部长庞某、禹辉公司项目工作人员齐某等人携带救援设备赶到现场,用通风机对井内进行通风,给杨某进行输氧,同时进行心肺复苏。约 11 时 56分,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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