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安全投入保障及安全费用提取和使用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法、矿山安全法等安全法律法规,进一步加强我矿安全费用提取和使用的管理,不断完善矿井安全设施,提高安全装备水平,增强矿井抗灾能力,根据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煤炭生产安全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安全专项经费的提取。根据集团公司规定,由煤矿财务部按吨煤 8 元的标准在成本中提取。第三条 安全费用提取标准不能随意改动,确需变动时,经报主管税务机关,集团公司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备案后,从下一年度开始执行新的提取标准。第四条 安全费用应设立专用账户、专款专用,在本制度规定的范围内编制计划,根据
2、公司批准的计划安排使用,年度结余资金允许结转下年度使用。第五条 安全专项费用的提取和使用情况按照规定报地方煤炭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备案,接受监督。第二章生产安全费用使用范围第六条 矿井主要通风设备的更新改造支出;第七条 完善和改造矿井瓦斯监测系统与抽放系统支出;第八条 完善和改造矿井综合防治煤与瓦斯突出支出;第九条 完善和改造矿井防灭火支出;第十条 完善和改造矿井防治水支出;第十一条 完善和改造矿井机电设备的安全防护设备设施支出;第十二条 完善和改造矿井供电系统的安全防护设备设施支出;第十三条 完善和改造矿井运输提升系统的安全防护设备设施支出;第十四条 完善和改造矿井综合防尘系统支出;第
3、十五条 以改善劳动条件,预防职业病为目的支出;第十六条 推广应用先进安全技术措施和管理方法的支出;第十七条 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支出;第十八条 安全奖励支出;第十九条 抢险救灾支出;第二十条 其他与煤矿安全生产直接相关的支出。第二十一条 为了保证安全投入,充分保证安全生产需要,按照集团公司有关规定编制矿年度安全生产费用计划,并纳入全面预算,确定项目,落实资金,完成时间和责任人。第二十二条 生产安全费用计划应与生产经营计划同时编制,并报煤业公司批准。第二十三条 生产安全费用计划应根据轻重缓急,优先解决安全生产急需的问题。第二十四条 在矿长的领导下,总工程师及分管领导各自的分工具体负责生产安全
4、费用计划的管理工作;副总工程师负责分管专业的计划项目安排与落实。具体相关部门分工如下:财务部:负责生产安全费用计划的编制及计划项目执行完成情况的统计上报工作,负责安全费用的提取、筹集、结算和统计、执行监督等工作、机电部:负责机电项目的初审、论证、分级报批等工作,负责安全费用计划项目采购,组织到货验收等工作。技术部:负责顶板管理,辅助运输系统的安全防护项目的论证、分级报批等工作及一通三防项目的论证、分级报批等工作安质健环管理中心:参与安全费用项目的审查、设备到货验收、工程竣工验收、执行监督等工作。综合办:负责生产安全费用项目的合同签订、执行监督工作,要对施工单位技术服务单位,供货厂家的营业执照,
5、资质证明进行核实,防治发生合同纠纷。各单位结合工作实际,负责报送本单位业务范围内的安全费用实施计划,并严格执行批准的计划。第二十五条 经公司批准的安全费用计划不得随意变更。确需要变更的,必须报煤业公司财务部审批,为列入安全费用计划的项目部的签订合同,采购订货,付款,财务结算等。第二十六条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按有关规定进行质量监督,工程竣工和设备到货后,要及时进行验收交接,为按规定程序验收的安全费用计划项目不的投入生产,财务部门不的付款。第二十七条 项目资金额超过计划资金的,或需追加的计划项目由使用单位写出书面申请,汇报总工程师和矿长同意后计划科上报公司,经公司批准后方可实施。在计划执行中其计划项
6、目的规格型号发生变化的,或生产急需项目所需资金能在计划资金中调整的,经总工程师同意后,由预算科报公司企业批准后实施。第二十八条 财务部应设专人负责安全费用计划的管理,建立台账,按规定向公司报送月、季、年度报表。第三章考核与奖惩第二十九条 矿计划资金管理部门负责对安全费用计划项目管理部门及项目实施部门进行考核,计划资金管理部门根据集团公司下达的计划指标,按照其上面对应的项目管理及实施部门,对其进行考核。考核分季度进行。考核内容:(一)安全费用计划下达后,按调整次数给予考核,(不论什么原因只要调整一项就算一次)(二)是否发生计划外工程、购置计划外设备、发生计划外费用。(三)设备购置是否按计划型号购置,到货时间是否按合同规定的时间。(四)每月需要实施的项目或完成的项目是否安照规定的时间上报到预算科。每发生上述其中一项或调整一次,扣罚相关责任人员 100-200 元,影响安全生产的,按照相关规定制度追究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