矿领导和管理人员下井及带班制度一、为搞好煤矿安全生产,防止事故发生,保障职工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二、煤矿指挥长是执行法定代表人和管理人员下井带班制度的责任者,法定代表人和其他管理人员必须支持指挥长的工作,自觉执行本制度。三、调度室负责安排并及时公布领导下井带班的日程和班次;指挥长每月下井不得少于 10 次,生产、安全、机电副指挥长和总工每月下井不得少于 15 次。四、井下每班必须确保至少 1 副总或以上管理人员在现场带班。五、带班人员要做到与工人同下同上,深入采掘工作面,抓安全生产重点环节,特别是“一通三防”,督促各科、队加强现场管理,把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各项措施细化落实到科、队和班组。六、当班管理人员有事外出,由调度室提前安排在矿的其他领导代班,不得空班。七、由调度室建立领导下井带班考勤记录,并负责考勤。八、指挥长和其他管理人员下井带班必须认真负责,对全矿井的生产安全工作进行全面了解,对隐患提出整改意见和安排,并认真写好带班工作记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