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晋江市金井镇“527”较大道路交通事故调查报告2016 年 5 月 27 日 下午 17 时许,晋江市金井镇钞岱东环路三坑高架桥路口,闽 G06257 号重型载货专项作业车与闽 C15V06 号摩托车发生碰撞,造成摩托车上 3 人死亡。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493号)和泉州市领导的批示精神,本起事故由泉州市安监局牵头组织市公安局、监察局、交通运输委和总工会等部门组成事故调查组,并邀请泉州市人民检察院派员参与事故调查。调查组通过现场勘察、询问相关人员、查阅有关资料等方式,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提出了对有关责任单位、责任人员的处理意见和事
2、故防范及整改措施建议。现将调查情况报告如下:一、事故相关情况(一)事故单位情况中国邮政速递物流股份有限公司三明市分公司(闽 G06257号 重 型 载 货 专 项 作 业 车 登 记 所 有 人),成 立于 2010 年 6 月 29 日,负责人:周*勇,经营范围:邮购;设计、制作、发布广告;货运代理;货物仓储、装卸、包装、装配;电子产品、家用电器、办公用品、日用品、文体集邮用品的销售;花卉、初级农产品的销售;信息技术咨询服务;礼仪服务。普通货运;零售预包装食品;国际快递;国内快递;邮件寄递。持有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有效期至 2017 年 6 月 16 日。(二)事故车辆和驾驶人情况1、闽 G
3、06257 号重型载货专项作业车及其驾驶员(1)车辆情况闽 G06257 号重型载货专项作业车,喷涂有“中国邮政”标识,车辆整备质量为 7835kg,核定载质量 7370kg,实载 4795kg,注册登记日期:2008 年 1 月 14 日,检验有效期至 2017 年 1 月,投保于国泰财产保险有限公司。事故发生时,车辆动态监控平台上,该车处于不在线状态。(2)驾驶员情况彭*财,闽 G06257 号 重 型 载 货 专 项 作 业 车 驾 驶 员,男,1962 年 7 月 22 日 出生,持有准驾车型为 B2 的驾驶证,初 次 领 证 时 间:1995 年5 月5 日,有 效 期至:2025
4、年 5 月 5 日,持有道路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证,从业资格类别:道路旅客、普货运输驾驶员,有效期至:2014 年 5 月 21 日。2007 年起至今,彭金财受雇于中国邮政速递物流股份有限公司三明分公司,担任驾驶员。经鉴定,事故发生时彭金财血液中未检出乙醇。2、闽 C15V06 号普通摩托车及其驾驶员(1)车辆情况闽 C15V06 号普通摩托车,登记机动车所有人:蔡*富,检验有效期至 2016 年 8 月,投保于中国太平洋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晋江中心支公司。(2)驾驶员情况蔡*富,闽 C15V06 号普通摩托车驾驶员,男,1962 年 9 月21 日 出 生,持 有 准 驾 车 型 为 E 的
5、驾 驶 证,有 效 期至:2013 年 7 月 15 日。(三)事故车辆技术鉴定情况1.车辆性能鉴定(1)经委托福建方正司法鉴定所对闽 G06257 号重型载货专项作业车进行鉴定(闽方司鉴2016车检字第 05100 号),鉴定结论为:事故时,该车行车制动和转向性能良好。(2)经委托福建方正司法鉴定所对闽 C15V06 号摩托车进行鉴定(闽方司鉴2016车检字第 05103 号),鉴定结论为:事故时,该车制动和转向系统技术状况正常。2.车辆速度鉴定(1)经委托福建方正司法鉴定所对闽 G06257 号重型载货专项作业车在事故发生时的行驶速度进行鉴定(闽方司鉴2016速度鉴字第 05101 号),
6、鉴定结论为:事故现场闽G06257 号重型载货专项作业车采取制动时的行驶速度为 61km/h。(2)经委托福建方正司法鉴定所对闽 C15V06 号摩托车在事故发生时的行驶速度进行鉴定(闽方司鉴2016速度鉴字第 05102 号),鉴定结论为:闽 C15V06 号摩托车从路口停止线至碰撞发生(碰撞前 3.84 秒)的平均行驶速度约为 40.78km/h。(四)道路和交通环境基本情况事发地点位于东环路(省道 308 线)与金深路(县道 322 线)交叉路口(横九线金井围头至深沪东华段的三坑高架桥路口),道路呈十字路口,东西走向为金深路,东往深沪镇,西往金井镇区,西侧道路施划车道分界线及中心双实线,双向四车道,单向路宽 8.3 米,距路口 500 米 及 50 米 距离处分别设置前方 500 米 进入施工区域、前方 50 米 进入施工区域及进入施工区域请减速慢行提示牌,路口增设一条右转车道,左侧为左转车道,右侧为直行车道,单向路口宽 8 米;南北方向为东环路,南往围头,北往金井镇标,南往北方向施划车道分界线,单向两条车道,至路口增至三条车道,左侧为左转车道,中间为左转直行车道,右侧为直行车道